村委物业拆迁补偿案例,胜诉案例21: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胜诉案例21:山东省潍坊市许女士、孙先生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行初103号、(2023)
胜诉案例21:山东省潍坊市许女士、孙先生土地被征无赔偿,法院督促街道办履行查处职责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23)鲁0704行初103号、(2023)鲁0704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许女士、孙先生在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21年7月18日,许女士、孙先生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得知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作出了《关于潍坊市坊子区2018年第11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己的承包地在上述《批复》批准征收范围之内。后许女士、孙先生在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的另一案件中得知自己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早已由征收部门支付给了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道某村委会,但该村委会至今也没有将上述征地补偿款中属于许女士、孙先生的部分依法足额支付与他们,损害了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许女士、孙先生向坊安街道办递交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坊安街道办依法责令该村委会改正其拒不支付征地补偿款的错误行为,将属于许女士、孙先生的征地补偿款足额支付与二人。但坊安街道办收到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书》之后对许女士、孙先生作出《告知书》称:该村委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情形,至于征地补偿费是否发放、如何使用、分配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我单位无权干涉。许女士、孙先生认为坊安街道办对于辖区内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村集体和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责令其改正,因此将坊安街道办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起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坊安街道办作为xx村所在地的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所辖区域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职责,当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时,有权责令其改正。
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投诉申请后,虽然作出了《告知书》进行了回复,但该回复为“你在申请书中提出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属于涉及村民利益,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的事项,xx村民委员会经过“村民会议”已就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进行讨论并制定方案,xx“村民会议”决定对于征地补偿费不予发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而该次会议只是召开的“村民代表会议”,且没有证据证明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召开讨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因此,被告收到原告寄递的申请后虽然进行了调查,认为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已履行法定职责,但理据并不充分,不可视为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8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告知书》;二、责令被告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就原告的申请重新履行法定职责。
律师点评:土地是农民的生命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及时、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付,确保他们的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得到合理补偿,此外,还应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他们的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包括:对行政机关调解意见不服、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村民会议决议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要求知情权。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
2.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是指在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首先,当征地补偿纠纷案件提交到法院时,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接下来,法院会进行调解,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进行勘验等。随后,法院将组织庭审,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中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最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征地补偿纠纷。这个程序确保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征地补偿纠纷的司法审查及处理程序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将根据受理条件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并通过调解、庭前准备等程序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最终,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解决征地补偿纠纷。这一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政府拖欠征地补偿款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政府拖欠拆迁款属于行政协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追讨。为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征收透明度和监督力度,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加强对征地款的监管。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征收行为,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纠正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误解,并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避免补偿款的滥用和社会矛盾的产生。
法律分析
一、政府拖欠征地补偿款怎么办?
政府拖欠拆迁的钱不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政府拖欠拆迁款,是政府与被拆迁人达成了房屋征收协议,然后,政府拒不依所达成的征收协议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2款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因此,政府拖欠拆迁补偿款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二、有哪些举措可以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1、增加征收的透明度,增强监督和惩治的力度。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参加,而且也应该有农民代表参加,通过代表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政府应把信息公开,将有关征地补偿的标准在公告栏、互联网上进行公示,以供公众查阅。严格落实“村级财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制度,加强对征地款的监管、使用的审批程序。在征地款核算上,各乡镇农经、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管,使征地款尽快按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核算,实行专户储存,避免挤占挪用私分征地款现象的发生。其次,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征收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将违法用地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2、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在农村,很多老百姓没有意识到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纠正一些老百姓误认为承包地为私有的误区,转变老百姓的观念。另外,土地被征收补偿后,有部分农民一次性拿到巨额补偿款不知该如何使用,或者没有将钱用到正当处,大肆挥霍,甚至用于赌博,过不了多长时间便将补偿款用完。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予以宣传教育,避免新的社会矛盾的滋生。
结语
政府拖欠征地补偿款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为保障被征地人合法权益,需增加征收透明度,加强监督和惩治力度。落实听证制度,公开征地补偿标准,加强财务公开与监管。打击违法征收行为,加强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转变观念。政府应宣传教育被征地农民,避免补偿款滥用。通过这些举措,可更好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不予受理征地补偿纠纷的情况包括:不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意见、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对集体财产收益决议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要求平等待遇;要求知情权;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及退还纠纷;村委会选举等行使权产生的纠纷。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法院不予受理。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一般裁定不予受理。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起诉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法院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起诉要求平等待遇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起诉要求知情权的,法院不予受理。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
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涉及多个方面。首先,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合法性。其次,法院需要仔细审查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包括确保协议的签署程序合规、补偿标准合理等。此外,法院还需关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补偿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充分调查相关证据,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同时,法院还需关注社会稳定因素,避免因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总之,审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判并维护社会稳定。
结语
征地补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要点和注意事项涉及多个方面。法院应确保法律法规适用性和合法性,审查征地补偿协议的有效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调查证据,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审判结果。同时,法院还需关注社会稳定,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综上所述,审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需要法院全面考虑各方利益,确保公正审判并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地补偿案件审理中 法官发现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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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邹安艺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