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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黑龙江伊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20 04: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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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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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黑龙江伊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伊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黑龙江伊春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黑龙江伊春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行为等事项。

二、黑龙江伊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黑龙江伊春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黑龙江黑河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黑龙江黑河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有何特殊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殊规定,除征收房屋的其他规定外,还规定:

(1)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意见,进行先行协商。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并按规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3)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黑龙江齐齐哈尔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拆迁安置流程包括取得拆迁许可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拆迁公告发布以及裁决等环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房屋,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事业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流程是:首先,取得拆迁许可证,这意味着获得了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3、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哪些情形下,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拓展延伸

在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需要就拆迁补偿达成协议。根据我国《拆迁法》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范围、拆迁用途、拆迁金额、拆迁期限、拆迁方式、拆迁户补偿方式等事项。

拆迁补偿协议的达成需要遵循平等、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需要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人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在拆迁补偿协商阶段达成协议,拆迁人可以依据《拆迁法》规定申请拆迁补偿裁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拆迁补偿纠纷。因此,在拆迁补偿协商阶段,拆迁人应当认真对待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拆迁补偿协议的达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拆迁安置流程是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拆迁人需要取得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需要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需要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被拆迁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征收房屋,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黑龙江绥化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2023

一、黑龙江绥化拆迁安置流程是什么,拆迁标准明细

1、暂停公示

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一个文件,要求在拆迁范围内暂停户口迁移、房屋改建、加建、扩建的工程,这就是暂停公示,需要在有关的场合进行公告,公示期不能超过一年。

2、入户调查评估

在确定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要办一些有关的手续、文件,一般来说需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两个规划文件,那么在法律上具备了拆迁的前提和依据。在此之后就可以进行拆迁的工作了。拆迁工作的第一步是先入户调查,即到现场一户一户的调查。通常入户调查是几个单位同时去,包括拆迁公司、评估公司、业主单位、拆迁人等。拆迁公司是进行人口、户口调查;而评估公司是评估的现场勘查,按照评估规则进行拍照和记录。

3、内业计算

实际就是评估公司进行内业输机和数据测算,根据外业调查的资料数据进行初步测算,算出一个大致的初步评估价格。

4、制定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需要通过评估机构的初步外业调查和内业计算,了解拆迁范围内的补偿费用大概是多少钱,编制拆迁投资预算方案。同时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货币补偿需要耗资多少,补偿资金的筹措方式等。

5、申请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拿着一系列前期入户调查的材料,包括拆迁实施方案、规划文件等,去建委(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

6、发布拆迁公告

就是声明此次拆迁行为即将开始。一般发布拆迁公告的同时,要把《拆迁许可证》公开张贴出来,以说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时间安排。

7、出一个正式的评估报告

这个时候的评估机构需要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一般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出一份报告,正式报告需要评估机构正式签字盖章。

8、送达拆迁评估报告

送达的方式有当面送达,也有邮递的方式。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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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伊春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伊春征地区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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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钰艺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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