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卫辉市拆迁补偿,患者就诊时气死谁应该负责,患者就诊时气死谁应该负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
患者就诊时气死谁应该负责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与一般医疗事故的质的界限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处理,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患者呼吸困难,医生以哮喘开药输液后随即离开;患者再次发病时却找不到医生,以致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处河南省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担责20%,赔偿原告2.9万余元。70岁的杨某是新乡医学院的退休干部。2008年2月21日傍晚,感冒几天的杨某忽然感到呼吸困难,在家属陪同下前往新乡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中心就诊。主治医生梁某诊治后,因其病情不稳而安排留院观察。次日晚6点半左右,杨某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家属赶忙去找值班医生牛某,牛某到病房观察后以哮喘开出药方。原告拿药回来,配药输液几分钟后,再次出现呼吸困难并伴有心脏疼痛,而当时急救中心除了一名值班护士外,始终找到不值班医生牛某。半小时后,牛某及主治医生梁某先后赶到,但杨某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杨某到医院就医,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经新乡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承担轻微责任。
一、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可知,首先,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基于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另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其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承担在对陆某的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陆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患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只规定了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患者不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患者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其次,患者要对其受到什么损害结果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陆某在医院治疗的事实已经双方认可,陆某右肾切除的事实也已证明。
法律分析:1.医疗事故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2.收集、保管好医疗事故相关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和销毁。3.由医疗事故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在调查病人死因时,遇有不能确定病人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4.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律师解答:
1.医疗事故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2.收集、保管好医疗事故相关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和销毁。
3.由医疗事故鉴定组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如果在调查病人死因时,遇有不能确定病人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病人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4.对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查处,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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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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