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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江北拆迁补偿,吉林市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9 02:23:2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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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江北拆迁补偿,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固定的吗,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不固定的。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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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市江北拆迁补偿,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固定的吗

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不固定的。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

一、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规定标准来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吉林市土地使用税计税标准是什么?

吉林市行政区划所辖区域(不含所辖县、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范围,按照2017年确定的《吉林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和《吉林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等级范围执行,并随吉林市基准地价图的更新进行同步调整,执行时间以基准地价调整执行日期为准。基准地价图以外的土地等级,工业按照五等、商业按照六等执行。按照《吉林市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的行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除上述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一律按照《吉林市商业用地基准地价图》确定土地等级。调整后的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共分为6个等级。其中,一等24元/平方米,二等18元/平方米,三等12元/平方米,四等10元/平方米,五等5元/平方米,六等3元/平方米。

一、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是什么时候?

对于纳税周期,据了解,新标准的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原则上按年计算,分季缴纳,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0日前。年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月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为每月终了后10日内;定期定额纳税人也可按月缴纳税款。年税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全年税款可在每年的9月10日前缴纳。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能够明确划分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分别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级,能够划分清楚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按最高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一等8元/平方米;二等6元/平方米;三等4元/平方米;四等2元/平方米;五等1元/平方米;六等0.50元/平方米。

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调整后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所有纳税人均实行统一的税额标准。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范围

将吉林市原郊区管辖的地域和永吉县行政区划后并入市区的乡镇列入征收范围之内。

土地使用税各等级范围主要参照吉林市土地管理局编制的《吉林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做适当调整后确定的,具体划分如下:

一等土地的具体范围:

东北起延安街沿吉林火车站铁路线往南至解放大路,沿解放大路往西至天津街,沿天津街往南至松江东路;

南西起福绥街沿松江中路、松江东路至天津街;

西

沿福绥街往北至解放大路段,沿解放大路往东至越山路,沿越山路往北至光华路,沿光华路往东至朝阳街,沿朝阳街往东北与吉林大街相接,沿吉林大街往北至延安街段;

北西起吉林大街沿延安街往东至铁路桥洞段。

一等土地为上述东、南、西、北所包围的部分。

二等土地具体范围:

东南起江湾大桥往北延东昌街至解放东路,沿解放东路、解放北路至通潭大路;

南西起解放西路沿松江西路、松江中路、松江东路至江湾大桥;

西南起松江西路沿解放西路往东至鞍山街,沿鞍山街往北至沈吉铁路,沿沈吉铁路往东至吉林大街,沿吉林大街往北至通潭大路;

北西起吉林大街,沿通潭大路往东至解放大路段。

上述范围内除一等土地以外的部分。

三等土地具体范围:

1.市中心:

东南起温德河入江口沿松花江岸往北直至松江大桥;

南东起温德河入江口沿温德河往西至绕城高速公路;

西西起绕城高速公路与温德河交会点,沿绕城高速公路往北至绕城高速公路与沈吉铁路交会点沿铁路线往东至越山路,沿越山路往北至和平路;

北西起越山路沿和平路往东至哈达湾街,沿哈达湾街往南至林荫路,沿林荫路往东至中兴街,沿中兴街往北至松江大桥。

上述范围内除一、二等土地以外的部分。

2.江北

汉阳街遵义路至徐州路段;

湘潭街宣化路至徐州路段;

遵义路汉阳街至中兴街段;

3.江南

厦门街恒山路至吉林大街段;

恒山西路、恒山东路至兴隆街段;

深圳街临江门大桥至三亚路段;

吉林大街吉林大桥往南至松花江岸;

华山路吉林大街至江湾大桥段;

玉山路全程。

四等土地具体范围:

1.环城高速公路范围以内除一、二、三等土地以外的部分;

2.丰满街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土地。

五等土地具体范围:

环城高速公路以外的部分(不含四等土地)。

六等土地具体范围:

原永吉县划归吉林市的乡、镇所辖的地域,包括旺起镇。

纳税人一块土地跨越多个土地等级,按最高土地等级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拥有多块土地,又分别坐落于不同土地等级,能够划分清楚的,分别计征土地使用税;划分不清的,从高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以街、路作为土地等级分界线的,街、路两侧临街部分的纳税人从高等级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四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三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二元

四、县城二角至一元

五、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八角。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五、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一、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纳如何计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税额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也就是说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是要视情况而定的。

三、哪些土地不用交土地税?

(2007年7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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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吉林市江北拆迁补偿,吉林市江北乡动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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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瑞航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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