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的拆迁补偿办法,洛阳伊滨区拆迁安置政策,法律分析:(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一)2015年1月1日前户籍在城市规划区内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本社区在册的农业人口。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
3、“一头沉”人员。
4、原籍在本社区、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人员。
(二)2015年1月1日后经社区、镇、区严格审核并备案,且户口已迁入35个社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增人员属于安置对象
1、新婚因夫妻投靠,女到男方的人员(城市规划区内非农人员所娶妻子户口迁入时,户口性质不变)。
2、新生婴儿随父入户的人员。
3、原籍在35个社区,应届未就业、毕业后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大学生。
4、原籍在35个社区,入伍未就业、户口地址无变动的回迁复员军人。
5、原籍在35个社区,户口回迁的刑满释放人员。
6、新婚因夫妻投靠,独女户或纯女户(限一女)申请男方入户的人员。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且手续完善的抱养婴儿。
(三)户口截止之日前,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人员不属于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的安置标准
(一)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本社区(村)农业人口每人可享受30㎡的安置价、10㎡优惠价,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原籍在本社区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和正在服刑的人员按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
3、本社区(村)农业人口,凡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年满18周岁的大龄青年,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4、在户口截止之日前已登记结婚且户口已迁入本社区(村)、尚未生育的年轻夫妇,经本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再按政策成本价购买40㎡安置房。
5、再婚未生育的夫妇除正常安置外,夫妇双方如果没有子女的可按政策成本价再申请40平方米的安置房。
6、农户家庭中的未婚独生子女除正常安置外,其父母凭有效的独生子女证可另外按安置价购买40㎡安置房。同时,在分房时,尚有生育能力的父母需向政府交纳保证金。
交纳标准:按成本价与安置价的差价。
交纳方式:分房时一次性交到伊滨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返还:自分房之后,如没有再生育,到女方年满49周岁时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如违背政策又生育的,保证金充抵安置房款,同时按市场价依法追回剩余房款。
7、计划外出生人员,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到位后,依照安置标准进行住房安置。
8、五保户可按自愿原则选择由镇、社区(村)接收其财产和房屋拆迁补偿金,并做出相应安置。也可与其他亲属签订赡养协议,并做出相应安置。
9、在房屋拆除后,发生自然减员的安置面积仍按房屋拆除时人口计算,并享受安置价政策;已进行过户型申报的家庭,发生自然减员的,自然减员人口可享受所申报的安置房面积,按成本价购买。
10、一户多宅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11、空挂户【在本社区(村)没有宅基地,没有承包地,不参加社区(村)里财物分配】不予安置。
12、符合安置条件的居(村)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
(二)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安置标准
1、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地有房产的非农业人口按一宅一户安置,每人可享受30㎡的政策成本价,10㎡的政策优惠价,每户最多不超过120㎡(不含出嫁女)。安置房超出部分(限10㎡以内)按优惠成本价购买。
2、宅基证是父母的或非农人员本人的,均按“一宅一户”安置。如果宅基证是兄弟的不予安置。
3、已婚女为非农业户口,且有房产、户口仍在本社区(村)的,只安置本人。
4、父母为非农业户口,子女为农业户口,宅基证姓名是子女的,若父母户口在城市规划区内,父母按非农政策安置。
5、原籍在本社区(村)有宅基有房产且宅基证姓名为非
农本人的,证载面积少于0.2亩且不是补证,可按非农政策安置。
6、动迁户有一处宅基两个宅基证的,如果每处宅基证面
积都大于0.2亩则视为两处宅基。
7、一宅多户,只有一个宅基证,面积超过4分仍按一户安置。
8、常年不在家居住有宅基证的全非农家庭,出现房屋倒
塌等情况丧失房产的,经居(村)委会确认并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和撤村并城办公室,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9、一户多宅的非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多出的宅基地有证且有房屋的,只补偿,不安置。
(三)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夫妇双方一方为城镇人口,一方为农业人口的家庭)安置标准
1、有宅基地有房产的“一头沉”家庭中,城镇居民一方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农业人口的按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城镇居民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其子女为“一头沉”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
2、“一头沉”新婚夫妇,非农一方户口迁入规划区的,可再以政策成本价申请40平方米安置房。(洛伊洛文【2012】64号)
3、再婚“一头沉”,非农一方所带非农子女户口属规划区内的,按非农业人口安置。
4、规划区内非农人员的配偶为农业人口可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农业一方户口必须迁入规划区内)。
5、动迁户夫妻原为“一头沉”的,农业户口一方已故,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配偶仍为农业户口的,按“一头沉”政策安置;再婚后配偶为非农业人口的,按非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房屋补偿政策:伊滨区拆迁的房屋补偿金额分为房屋补偿金额、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房屋补偿依据洛阳伊滨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伊滨文〔2014〕37号)执行,打包奖励金额和已批未建部分奖励金额依据洛阳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文件《关于印发的通知》(洛伊洛文〔2012〕14号)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洛阳地铁2号线一期工程全为地下线,起始于经三路站,终点至龙门大道站,贯穿洛阳城市南北发展轴线,共设车站15座,全线长18.3公里,衔接洛阳火车站、洛阳龙门高铁站两大综合交通枢纽,串联国家牡丹园、中国国花园、洛阳博物馆、等多个客流集散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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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时芷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