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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新农村拆迁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8 01:16:2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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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新农村拆迁补偿,最高法裁判:“由职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的约定无效,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裁判要旨】根据《劳动法》第70条、第72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

平度新农村拆迁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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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度新农村拆迁补偿,最高法裁判:“由职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的约定无效

以下法律法规(裁判案例)均已收录于艾特律宝|法律大数据库

【裁判要旨】


根据《劳动法》第70条、第72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因此,法院认为约定由职工自行负担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从而作出无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蓼兰镇万利街112号99户。

法定代表人:闫长宁,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忠钦,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军,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军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冀民终65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机械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以缴纳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单位和社会三方的利益,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为由,认定王军的承诺书、2010年3月15日以及2010年12月20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案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决议无效,既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亦没有法律依据。二、本案存在类案不同判的问题。综上,机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王军提交意见称:一、机械公司提到的2010年3月15日、2010年12月20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王军本人的签署的承诺书,不能作为机械公司管理人未将王军代替单位缴纳的社保确认为职工债权的合法事由。二、机械公司所谓类案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适用于本案,没有可参照性。综上,请求驳回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二审认定案涉承诺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本案缴纳社会保险方面决议无效是否错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约定由职工自行负担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作出无效的认定,机械公司没有充分理由推翻。其次,机械公司主张双方对王军个人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约定无异议并一直这样履行。但根据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至2014年王军医保缴费中,机械公司应负担部分系由机械公司全部缴纳。机械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此外,机械公司所称相关类案,与本案情况并不一致,不足以推翻本案二审的认定。

综上,机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省衡水市机械工业供销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

审   判   员  杨 *

审   判   员  杜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陈 *

书   记   员  任*正

本文转载自“法务之家”,如侵删。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无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员工和用人单位即使达成协议,该协议也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最高院: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某单位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高某2014年9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2002年3月到2014年6月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处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高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此类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

  1、关于严炎请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并非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区分两种情形: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对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事由产生争议的,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社会保险争议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本案中,严炎诉请红梅集团补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四种社会保险,并非关于用人单位是否已为严炎办理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社保账户产生的争议,且用人单位已缴纳部分社保金。严炎关于补缴社会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一、二审法院认定严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并无不当。

  2、关于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催缴,严炎要求红梅集

四、劳动者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用,依据的是什么?

社会保险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争议,这主要是因为,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比较复杂,由于社会保险待遇的实现,离不开社保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因而在处理此类纠纷时,经常出现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的交织。本着既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与我国社保水平和发展现状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通过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与社会保险待遇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为劳动者补办相关手续,导致劳动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等产生争议,则应当认为这些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当由社保管理部门主管解决。

劳动者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有时效限制吗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企业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职工可随时寻求劳动监察保护,且不受追溯时效限制。你可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国家有关补缴社保规定

其实针对不同的交费人群,补交社保的方式是不大相同的,主要有两类人:有工作单位的人和灵活就业的人:(1)自行办理:关于自由职业者,说的通俗点为“没有工作单位的群体”,则可以用灵活就业的方式进行参保,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2) 单位交纳:可以参考2019年职工补缴社保新政策,也就是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参保即可。

没有工作单位怎么缴纳社保

个人缴纳社保办理程序:1、参保人到户口所在的社保局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和签订《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2、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3、持参保所需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窗口办理参保手续。4、需办理《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没有单位去哪里买社保

没有工作的人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可以按你们当地的最低基数交费到社保中心和医保中心去办理。本地人需要购买社保的,可以直接去当地的地税局购买,个人挂靠单位办理社保,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的名义去购买。个人与人力资源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提交相关资料,缴纳社保费与服务费(社保费:由企业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组成)。办理时需要持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就可以办理了,自由职业者参保是一年一交。未就业者,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该两个保险都是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应携带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参保费用,该项工作每年集中时间办理,请注意当地办理时间。

单位不缴纳社保怎么办

一、以单位违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这是一个比较好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单位有这种违法行为的,不但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二、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得缴纳医疗保险,劳动者患病时应当由医疗保险承担的部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失业保险损失、甚至有地方法院判决可以支持养老保险的损失等都能得到支持。三、向社保机构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补缴后拖欠的社保款项进入劳动者的社保账户,最终劳动者受益,但是实务中很多劳动者不重视这项权益。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分析:

无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员工和用人单位即使达成协议,该协议也无效,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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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罗奕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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