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六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第三条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两部分。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是指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平均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拆迁人在摸底测算时,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抽签方式选择五家或五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进行整体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来确定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旧房补偿单价,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货币补偿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10%以内的货币补偿奖励。第五条搬迁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5%-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3%-5%的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搬迁奖励。第六条其他项目补偿金额,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对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人均建筑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廉租房租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每户再给予3000元的安家费;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将房屋区位补偿款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代管后,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第八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对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财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的标准给予三年贴息补助。第九条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乘以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给予困难补贴。本办法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第十条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细则》,对估价机构、估价技术及鉴定细则进行规范。第十一条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供拆迁当事人参考。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
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七、易地安置增加的居住面积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见表七)及《易地安置居住面积增加幅度表》(见表六)进行计算。
上述应增加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时,应乘系数1.2。
八、本标准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法律分析:
项“原房屋三层以内、总建筑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按70%给予补偿安置,属同结构同步建设、三层以内、总超建面积6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50%给予补偿安置;超过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给予补偿安置,但确权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超出部分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租住或使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由租(住)户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搬迁;
(二)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但该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三)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产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四)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可将搬迁奖励及搬迁补助费补偿给租(住)户;
(五)租(住)户或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协助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依法搬离租(住)户。
市建委近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时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拟年内调整本报讯(记者崔鲸涛白强)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今年内可能进行调整,目前调整的初步方案已经制定。在今年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李敬提出,在房价不断攀升的现状下,部分本来住房面积小的城市居民,用拆迁补偿款难以买到住房。近日,市建委对该建议做出答复称,今年计划对我市拆迁评估办法和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拟年内调整等做出调整。
据了解,目前各项调整的初步方案已经制定完成,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一步论证后,调整方案将尽快上报市政府。建委拆迁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新版方案尚未最后确定,目前仍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以及补偿低限的政策制定拆迁补偿价格。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北京市特别注意妥善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安置问题。考虑到大多数被拆迁居民原住房面积小、购房经济压力大的现状,北京市当前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水平比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要高。而对于原住房面积小的住户,北京市还规定了拆迁补偿低限的托底的政策。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本标准中的单价,系根据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及建安工程费用定额进行测算的被拆除房屋重置价和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格。
上述单价中,仅含房屋本身土建工程及室内水电安装工程费,不计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价和打桩工程费。
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5等(见表一)。
补偿单价主要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店面按补偿单价标准给予补偿,不计成新。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别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三、房屋成新的评定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其他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福建省1990年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应依照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
(82)经基设字58号文件执行。对我市常见的在旧式木构平屋中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搁楼层的建筑形式,当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搁楼层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时,按其使用面积
的50%计算建筑面积。
五、安置房计价标准见表三,拆迁补助费标准见表四,层次调节系数见表五。安置房总金额=安置房单价(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1+层次调节系数)
六、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是在榕政
(1991)15号文件规定的福州市六级土地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地块拆迁和住宅安置为主的特点,充分考虑各地段的公共设施、交通、商业网点等因素,以相邻道路为标志划归,形成自然地块的等级。
七、易地安置增加的居住面积数,按《福州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安置地段等级划分》(见表七)及《易地安置居住面积增加幅度表》(见表六)进行计算。
上述应增加的居住面积换算为建筑面积时,应乘系数1.2。
八、本标准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市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实际状况适时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九、各县(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本标准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已按市房地产管理局原试行标准执行的,继续有效;已批准拆迁的,仍按原试行标准执行。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单价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房计价标准。
拆迁补偿主要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福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的。根据《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确定。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立项评审,给予所有权人安置和迁移损失补偿。
福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拓展延伸
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与影响分析
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的进行,政府不断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合理的补偿。这种调整不仅会对被拆迁户产生直接影响,还会对整个社会产生一系列的间接影响。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对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通过研究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类型房屋的补偿额度变化,以及对被拆迁户的生活和经济状况的影响。此外,我们还将关注补偿标准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通过全面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调整的意义和影响,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参考。
结语
福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备受关注。政府为确保公平合理补偿,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本文深入分析调整后的标准,探讨其影响。研究补偿额度变化,关注被拆迁户的生活和经济状况。同时,关注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和社会稳定等的影响。通过全面分析,为相关利益方提供决策参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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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屈轩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