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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街,鲁雅,楼村,上西陶,杨梅岗,胡宅,邢宅,塘李蒋,苏南,上潘,毛塘楼,大陈一村,红旗,团结,杜桥,大陈二村,北金山,八里桥头,陈家,杭畴,环院,下骆宅,宗宅,下沈,赵宅,长春,竹付佳里,兴中,共和,寺后盛,永胜,宗塘,前成,下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义乌农村旧村改造政策:1、(底数调查) 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2、(自愿申请) 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3、(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 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4、(规模测算) 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5、(实施细则) 村级组织制订农村有机更新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报镇街批准。6、(精准测算) 村级组织根据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以及宅基地资格权人和增计人口登记情况开展分户安置基数的预审核,精准测算分户安置面积,报镇街审核批准。7、(自愿选择) 农户可以自愿选择联立式住宅、全高层或高低结合、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以及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购买商品房、新社区集聚高层住宅或者政府回迁房等多种安置方式。对于自愿承诺选择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的农户,其相应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从核定规模中扣减。8、(办理供地)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最终确定后,依规定办理整体供地手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依规定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9、村庄规划) 镇街根据分户安置基数、分户安置面积、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组织编制多规合一村庄规划。村庄规划方案经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并公示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级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由建设局组织技术审查。10、(分户报批) 根据村级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宅基地安置协议,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完成分户报批。各镇街要实行联审制度,组织相关职能单位对农户的立户、人口、户籍、旧房权属等基本情况进行并联式调查和审核,并对分户报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完成报批和上报备案。11、(旧房处置) 村级组织开展应拆旧房收回与拆除,并报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原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12、(有偿调剂) 宅基地分户审批完成后,农户需开展宅基地资格权有偿调剂的,必须由村级组织委托所在地镇街农村土地整备公司统一组织实施。13、(有偿选位) 村级组织在镇街指导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取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联立式住宅宅基地的有偿选位;多层、高层住宅分配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规划建设审批) 联立式住宅建设,根据农户分户审批面积和选位情况,由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推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集中统建农村多层、高层住宅的,由镇街通过“义网通办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平台推送并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供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15、(建设管理) 镇街组织定点放样后开工建设,村级组织、镇街、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局按职责依法履行好农户建房过程的监督检查。16、(竣工验收) 住宅竣工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多层、高层住宅还需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7、(不动产登记) 农户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法律依据:《义乌市农村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第四条(职责分工) 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第五条(用地保障) 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法律分析:一是实施诚信大道(西城路-商城大道)工程、宗泽路(北站大道-净居路)道路改造工程等4项城市道路新建、改建项目。二是推进江滨绿廊建设,完成下傅公园建设,实施江滨绿廊樱花园、银岸草暖园等海绵化公园改造。三是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养护,开展西城路、西站大道维修工程,实施城区部分桥隧隐患整治工程。四是继续开展夜景灯光亮化,实施公园景观亮化、道路照明提档改造工程。五是继续推进城市大提升。按时间节点完成绿化、市政、亮化等项目建设、提升、改造工作。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2拆迁房屋赔偿款最新政策 —— 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原则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一、征地区片划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原征地区片综合价施行情况,浙江省义乌市全市实行同一区片。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为4∶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为65000元/亩。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实施时间2020 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及义乌市经济发展水平,我市将适时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优化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稳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通过集中安置、高低结合、空间赋能等方式让利于民,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每年新增启动农村有机更新50个村以上,具备农村有机更新条件的村庄全部完成改造,基本解决农民建房问题。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放活宅基地资格权调剂,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显化宅基地和农房财产性权益,农房财产权贷款规模达到300亿元,农房发证应发尽发,让农村集体和农民更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农村“污水、垃圾、厕所”三大革命,提档升级乡村基础设施,全面落地城乡融合“义乌标准”,所有行政村达到省级新时代美丽乡村标准。加快推进以佛堂、赤岸为重点的历史文化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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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冬桐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