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房屋拆迁补偿政策最新,2022年农村宅基地拆迁新政策有哪,2022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具体如下: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
2022土地征收补偿新标准具体如下: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最新规定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新农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任务,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河北省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是:通过新建、联建、改造提升、综合整治等方式,到2025年,完成村庄建设、人居环境治理,农村住房体现新特色,整体风貌展现新变化,农村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2021年全省成线连片建设2000个美丽乡村;到2025年,全省建成1万个以上美丽乡村。在健全乡村规划体系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县域村庄布局,按照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保留改善类、搬迁撤并类村庄类型,分类制定整治和建设管理策略,2021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理优化村庄布局,明确村庄分类。高质量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村庄规划审批程序,村庄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政府审批,报送审批前应按规定进行公示,报批时须附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强化新农村建设规划监管,完善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落实建筑退距、间距以及高度、形式等风貌管控要求,严禁打着新农村建设旗号违法占地、违规建设。在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品质提升工程方面,《指导意见》提出,突出地方特色,强化技术服务,开展技术下乡活动,大力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引导应用经济安全、效果明显的方式进行既有农村住房改造。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在28个试点县(市、区)344个村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积极推广现代布局、新型结构体系、新型建造方式和建筑节能技术。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规划建设管理、房屋结构设计、建筑工匠管理、技术服务指导、竣工验收“五项制度”。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机制,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率达到100%,实现所有农户不住危房。在扎实推进“空心村”治理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分类施策推进治理,结合村庄特点,有力有序推进“空心村”治理工作,农宅空置率30%~50%的村庄,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有效实施集中安置,引导搬迁群众在县城、中心镇和农村新社区进行集中安置。优化完善服务保障,坚持统筹规划,同步推进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殡葬及商业网点等设施建设,确保搬迁群众享受便利基本公共服务,做好搬迁群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政策转移接续,妥善安排搬迁群众子女入学入园,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在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切实整治提升村容村貌,加强空置房屋和闲置宅基地整修利用,开展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支持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2021年重点建设150个省级森林乡村。大力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改造,2021年完成卫生厕所改造100万座,到2025年,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实现愿改尽改。积极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全覆盖,2021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设区市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资源化处理利用试点,到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全面推行。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2021年新增建设覆盖10002个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2022年新增设施覆盖7106个村庄,2023年实现所有村庄全覆盖。另外,在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培育发展特色产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指导意见》也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新农村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农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规定如下: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3、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4、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5、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规定如下: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法律分析: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主观:2022年农村房屋拆迁新规是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制定。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并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采取合理方式进行补偿。一、2022年农村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2022年农村房屋拆迁新规是: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二、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按照如下规则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2.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3.房屋拆迁补偿价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费包括哪些: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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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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