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补偿不得拆迁,征地没签补偿协议可以不得拆迁吗,不签征地补偿协议就强制征用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并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
不签征地补偿协议就强制征用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并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征用、没签征地补偿协议的行为不合法、不被允许。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并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一、开发商征地是不是强制性的
开发商征地不是强制性的,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拆迁安置协议可以走民事诉讼吗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发生纠纷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三、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纠纷吗
拆迁补偿协议不属于民事纠纷。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财产补偿协议是行政性质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由负责的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并不属于平等主体。征收是可以强制进行的,但是强制征收,也需要对征收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强制征地补偿协议是必须签订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必须先签订补偿协议,先行补偿后进行拆迁。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有异议,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如果强制征用存在问题,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1、不可以不签征地补偿协议强制征用。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补偿协议,并先补偿后拆迁;被征收人对征地存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听证;强制征用可以依法向国土资源部门反映情况或者向法院起诉。
拓展延伸
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方式
征地补偿协议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与农民或土地所有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旨在为被征地方提供合理的补偿。征地补偿协议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并履行相应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等途径,双方可以选择适合的方式解决争议。在解决争议时,应当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公平公正。综上所述,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征地补偿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双方应遵守并履行相关义务。如遇一方不履约情况,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法院起诉。协商、调解和诉讼等方式可用于解决争议,需确保公平公正。征地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方式对于维护各方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吗
依法成立的征地补偿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的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
一、首先搞清楚协议跟谁签
对于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有两份,一份是征收方与被征地的村委会签订的协议,另外一份是则是与被征地的农民签订的协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具有征地资格的是区县以上人民政府,而具体实施的则是区县政府授权的征地部门,有一些地方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征地则由房管局负责,有一些则由专门成立的动迁办、征地办、土地储备中心等机构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与这些机构签订。
二、协议约定的内容要清晰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重点是对补偿、安置进行约定的一份协议,约定的是征收方补偿的义务和得到土地的权利,被征收方则是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交出土地的义务。
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渡期限;
(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明确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我们要当场签字盖章,并妥善保管该协议。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保留口头约定的证据。
如何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程序是: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3.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
4.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等民主程序作出决议;
5.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能后悔吗
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般不能反悔。依法成立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一经签字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内容履行权利义务,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欺诈胁迫以及显示公平的情形否则不可反悔。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公开
法律咨询解答
征地补偿协议可以公开。国土资源部要求政府征收部门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征地有关信息,包括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拟征收土地公告、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一书四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等内容,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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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如果补偿协议约定不明,被征收人以补偿协议遗漏补偿项目为由提起行政协议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就其认为的遗漏项目向征收人申请补偿,征收人已经向被征收人申请补偿但被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征收人履行法定补偿职责之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怎么办1、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二、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征地补偿费用有以下: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需要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未达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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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安成
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