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田上建房拆迁补偿,自留地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农田,土地属于集体所有。1、自留地是基本农田,没有土地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跟房屋所用土地是一样的性质,但是有房本的原因是:房子是你自己的,但是土地是集体的。2、现在只有建设用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
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1、自留地是基本农田,没有土地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跟房屋所用土地是一样的性质,但是有房本的原因是:房子是你自己的,但是土地是集体的。
2、现在只有建设用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及其他相关的条件,应该没有问题的。
3、如果是农业用地,国家没有要求办土地使用证。不过,现在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好像是以村为单位的办的。
4、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这两田的使用与控制是有区别的:基本农田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一般农田是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一般农田肯定也属于农业保护范围,相对基本农田管控没有那么严格。一般农田在有批准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用途,比如新建宅基地,还可以建造厂房或作其它产业的用地。所以你可以在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
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属于集体所有。1、自留地是基本农田,没有土地证,土地属于集体所有。跟房屋所用土地是一样的性质,但是有房本的原因是:房子是你自己的,但是土地是集体的。2、现在只有建设用地可以办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及其他相关的条件,应该没有问题的。3、如果是农业用地,国家没有要求办土地使用证。不过,现在办理土地所有权证,好像是以村为单位的办的。4、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这两田的使用与控制是有区别的:基本农田是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一般农田是没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一般农田肯定也属于农业保护范围,相对基本农田管控没有那么严格。一般农田在有批准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变更用途,比如新建宅基地,还可以建造厂房或作其它产业的用地。所以你可以在通过审批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用途。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主观:一、基本农田可以改为建设用地吗民法典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关于土地征收有哪些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三、民法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有哪些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是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农村自留地不是基本农田。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有以下特点:1、基本农田有一定的时间性。它由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组成。所谓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永久性耕地”,为了保障人们生存需要,这部分耕地是不能占用的。所谓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规划为在一个阶段内必须保持相对稳定的耕地.2、基本农田是根据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和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基本农田一般都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也就是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都称为基本农田。耕地与基本农田的主要区别在于:耕地的概念比基本农田的概念要大,基本农田只是耕地的其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而言,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才视为基本农田。综上所述,自留田,口粮田,基本农田虽然都有一个田字,但却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某一块田有可能过去是自留田,现在是口粮田,同时又是基本农田。【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自留地属于耕地。耕地主要的特点有:1、耕地具有肥力。2、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3、耕地的质量受自然环境和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4、耕地的数量地区之间具有差异性。5、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处于不断的动态变化之中。6、耕地可持续利用。保护耕地的措施有: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3、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4、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耕地是指农民用于种植作物、养殖牲畜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耕地的重要性主要有:1、保障粮食安全: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是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供应水平。2、维护生态环境:耕地可以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通过耕地的种植、轮作和养护,可以减少土壤侵蚀、保持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等,提高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3、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耕地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计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耕地面积的增加和土地质量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4、维护社会稳定:耕地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障耕地的安全和稳定,可以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综上所述,耕地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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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鹏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