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法律分析:1、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被征房屋所在地段和使用性质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双方协商好的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一次性或者按月给予
法律分析:
1、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被征房屋所在地段和使用性质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双方协商好的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一次性或者按月给予补偿。
2、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在产权置换的前提下,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只包括非住宅用房,但是非住宅用房又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一般而言,营业用房的补偿比例要高于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称商业用房,俗称商铺,比如各类商店、旅社、写字楼等。简言之,就是这个房子和营业收入是有关系的。非营业用房是非住宅用房和营业用房之外的,比如公共场所用房、医院和学校等。
3、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评估结果补偿。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结果补偿。即因房屋征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评估,评估结果即是最终的补偿标准依据。
4、按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补偿预期收入。这种计算案方法一般按照停产停业前几个月,平均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停产停业前某一段时间的,税后平均利润的某一比例等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1、按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这种计算方法以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为主要考虑因素,结合被征房屋所在地段和使用性质等因素,根据法律规定或根据双方协商好的每平方米的补偿价格,一次性或者按月给予补偿。
2、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在产权置换的前提下,按被拆迁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只包括非住宅用房,但是非住宅用房又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一般而言,营业用房的补偿比例要高于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又称商业用房,俗称商铺,比如各类商店、旅社、写字楼等。简言之,就是这个房子和营业收入是有关系的。非营业用房是非住宅用房和营业用房之外的,比如公共场所用房、医院和学校等。
3、双方协商确定,或按评估结果补偿。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评估结果补偿。即因房屋征收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可以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补偿数额,在无法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评估,评估结果即是最终的补偿标准依据。
4、按营业收入利润等指标补偿预期收入。这种计算案方法一般按照停产停业前几个月,平均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或者停产停业前某一段时间的,税后平均利润的某一比例等方式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偿;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照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一般分为这几个方面,首先是按待征收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其次根据房子面积计算。比如在上海,如果生产或停工是由于拆迁造成的,赔偿标准按300-400元/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赔偿办法可通过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按营业收入和利润指标确定。比如深圳规定,依法经营房屋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可以根据纳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给予税后三个月的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赔偿按上年度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同类楼市租金计算,给予3个月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时对于具有营业性质的房屋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法律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应该由承租人享有。除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应该补偿安置房、房产补偿等费用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的规定,租赁的商铺面临拆迁的,停产会停业的损失应该由征收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一、厂房拆迁停产停业损失应该怎么补偿:1、预期利益损失,一年可产生的预期利润是一百万,拆迁造成经营中断,造成三年的停产停业损失,这样有可能要赔偿三年的损失;2、违约的损失,企业和客户签订了一百万的合同,由于拆迁不能按时供货,一百万的违约成本是五万块,要补偿企业的违约损失;3、财务成本,向银行贷款一百万,每年付财务成本利息,现在由于经营断了,财务成本是累计增加的,所以财务成本也要纳入停产停业损失中;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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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停产停业期限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钱芮菲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