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后再补偿房屋面积是什么,拆迁补偿的标准是否和房屋面积有关,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根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并没有明确规定与房屋面积直接相关。法律依据:一、《城市房屋拆迁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根据房屋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等级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并没有明确规定与房屋面积直接相关。
法律依据: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以实物交换、货币补偿、安置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平合理,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房屋的面积、使用年限、档次、周围环境和市场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其中,房屋的档次应当按照房屋的结构、用途、建设年代、房屋装修等因素进行评定。
二、《物权法》
第八十五条 非因自然灾害、征收、强拆等原因,拆迁房屋应当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办理移交手续。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结论:拆迁补偿的标准不仅与房屋面积有关,还需要考虑房屋等级、使用年限、周围环境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拆迁补偿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是以实际的登记面积为补偿标准。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是以实际的登记面积为补偿标准。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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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韦欣岚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