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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共同共有,宅基地共同共有: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1-05 16:31: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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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共同共有,宅基地共同共有是如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内成员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申请审批后方可建房。户主仅代表家庭成员,宅基地房属于家庭共同共有,需出资建造才算份额。法律分析根据《土地管理法

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共同共有,宅基地共同共有: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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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共同共有,宅基地共同共有是如何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户内成员共同共有,根据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申请审批后方可建房。户主仅代表家庭成员,宅基地房属于家庭共同共有,需出资建造才算份额。

法律分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1项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人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名字,但这并不否认同户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修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为了保证新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规定,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动工兴建。因此,张乙、张丙在原宅基地上修建房屋符合土地用途,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二人修建住宅的行为合法,办理利用原有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张甲无权阻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过来讲,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实际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情况多种多样,分户所得、继承所得、原始审批所得等等情况都有;而由于结婚、生老病死以及户籍转移等情况,户内成员也处于经常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也为了便于管理,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户内成员”,而这个标准就是建房用地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是一户一宅的。一个户口本算一户。成年子女应当可以申请新的个人的一个户口本的。宅基地及上面建成的房子都应该是一户家庭共同共有的。除非子女有证据证明其也有出资建造才按份共有。注意,出工出力不能按份共有,要出钱出资才算的。宅基地房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户口本中的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代表,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的。宅基地房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兄弟姐妹在自己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是没有份的,父母也没有份。同一个户口本的才有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二、宅基地共同共有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比较特殊,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没有通常所见的房产证,只有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证上只登记一人名字,不象房产证一样可以同时登记多名产权人的姓名,那么判断宅基地上房屋的归属的方法如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如果夫妻双方均属建房申请书的核准人员,那么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否则即使一方户籍已经迁入宅基地房屋,也不能仅凭户口登记而主张宅基地房屋的分割。如果宅基地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实际出资以及在宅基上房屋建造过程中所付出劳动等的情况,先在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后,才能离婚时再行主张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三、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一、农村宅基地共同共有是什么意思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项,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通常登记为户主的姓名,但不否认同一家庭的其他成员分享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2款和《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2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房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子嘎土地。为确保新建房屋用地符合法定要求,其宅基地上的新房也需要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所以张毅和张冰在原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是符合土地用途的,是对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两人合法建房,在原宅基地上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张家没有权利阻止他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一个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反之,农村宅基地应按户计算,户内成员有共同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是通过多种方式取得的,如家庭收入、继承收入、原审批收入等;但由于结婚、出生死亡、户籍转移等原因,室内成员也处于频繁变动的状态。为了维护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利益,便于管理,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意义上的“室内成员”,这个标准就是建设用地的审批表。

农村宅基地是一套房子。一户算一户。成年子女应该可以申请新的个人户籍。宅基地和建在其上的房屋应当一家共享。除非孩子有证据证明自己交了建设费,否则就分享股份。注意工作的产出是不能按份分享的,只能通过付费。宅基地房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户籍中的户主只是家庭成员的代表,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意义。宅基地房屋一般登记在户主名下,但仍由家庭共有。兄弟姐妹在申请的宅基地上建房,其他兄弟姐妹不建房,父母也不建房。只有同一户口本的才有一份。

根据以上所述,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子女成年后可以申请新的家庭,一人一户或婚后一户一户,让子女申请当地宅基地并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宅基地使用权。

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步骤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如下: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法条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四、农村宅基地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农村宅基地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农村宅基地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下:(1)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二、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对共同财产的认定是: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农村宅基地属于个人还是集体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可以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个人不享有所有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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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拆迁补偿款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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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妍茹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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