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拆迁补偿新标准,海安县征地补偿标准总则,1、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
1、为规范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
3、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政府计划安排,负责属地内建设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推进工作。
4、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转包房屋征收实施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县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物价、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税务、民政、审计、监察、国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房屋征收部门牵头,规划、国土部门负责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建筑合法性的调查、认定工作,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城管部门负责做好违法建筑的认定、处理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分区域公布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销售平均价以及存量房交易平均价格,提供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技术参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依法维护征收工作的正常秩序;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代理诉讼及司法强制执行衔接工作,法制部门负责协助和把关;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经营单位或经营户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及税费缴纳情况;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情况。
法律分析:不需要了,从2014年起就停止年检了,已经改为年报了。《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出台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在内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鉴于此,请各地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法律分析: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妥善安排好被征地群众的生产 生活,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
落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办法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安置补助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1、搬迁补助费(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拆迁人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本村户籍人口每户可享受搬迁补助费;非本村户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迁区域的被拆迁人每户可享受拆迁补助费;超过规定期限仍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并不给予搬迁补助费和奖励。
2、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二、拆迁补偿由谁支付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房产价值赔偿
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
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三、设备设施赔偿
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
2、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3、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四、停产停业赔偿
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五、搬迁奖励赔偿
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六、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企业拆迁,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大事情,它会涉及到自己的利润的损失,所以必须了解到国家对补偿的规定,以此来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对于在江苏的企业老板们应该认真阅读江苏企业拆迁补偿项目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一天涉及到拆迁,也可以看看自己企业是否得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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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梓
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