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已购公房拆迁补偿,已购公房拆迁如何补偿,已购公房拆迁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补偿已购公房在拆迁时,首要的是对房屋本身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来
已购公房拆迁的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
已购公房在拆迁时,首要的是对房屋本身进行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具体来说,补偿金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按平方米单价计算。这样的补偿方式旨在确保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因拆迁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合理的补偿。这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期间可能产生的不便。通常,这类补偿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和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定,以每月补贴的形式发放。这样做既减轻了搬迁带来的经济负担,也确保了拆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如果已购公房用于商业或生产性活动,那么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得到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旨在弥补因拆迁而中断的经营活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平稳过渡到新的经营环境。
四、补偿方式选择
在公房拆迁补偿中,被拆迁人通常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这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或者二者相结合的补偿方式。这样的灵活性有助于满足不同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已购公房拆迁的补偿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各地政府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偿政策和标准,以实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社会稳定和谐。
法律分析:已购公房拆迁应按照当地动迁政策补偿。已购公有住房的拆迁补偿,具体内容如下:1、已购公有住房,是指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对该房屋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并可以继承的房屋;2、房屋的所有人是职工个人而不是单位;3、对拆迁补偿,购房职工个人是惟一受益主体;4、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要经过哪些步骤 从程序上讲,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需经过以下步骤。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需要具体分析,
一、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
二、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法律分析:公租房拆迁的补偿方式有:1、公房提供单位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2、对公房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单位公房拆有补偿。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单位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公房拆迁,补偿款不会全部给居住人的,还有房产所有人公房所属单位的补偿部分;2、给与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一般是由公房所属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或者直接给予补偿款,具体补偿款是多少,还要看公房所属单位的决定,但要能保障公房承租人的居住条件;3、首先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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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蒋伟冬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