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放弃房屋拆迁怎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有什么补偿,放弃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短时间退出,分阶段补偿;另一种是永久退出宅基地,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补偿情况:一、短时间退出,分阶段补偿对
放弃农村宅基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短时间退出,分阶段补偿;另一种是永久退出宅基地,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因地区而异,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补偿情况:
一、短时间退出,分阶段补偿
对于选择短时间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村集体会按年给予补偿。补偿金额由农民和村集体协商确定,通常会在每年6000至10000元之间。这种方式适合那些暂时不需要使用宅基地,但未来可能还会返回农村的农民。
二、永久退出宅基地,一次性补偿
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对于选择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村集体会给予一次性补偿。这笔补偿款通常包括宅基地的价值以及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具体金额因地区、宅基地面积和建筑物状况而异,但一般最低也在10万元以上。
住房保障与安置:除了现金补偿外,政府还可能为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住房保障。例如,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政府可能会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若无法提供房屋,则会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以确保农民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
三、其他可能的补偿内容
在一些地区,放弃农村宅基地的农民还可能获得其他形式的补偿。例如,政府可能会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民提供创业就业扶持、社会保障优惠等政策,以帮助他们在城市更好地生活和发展。
总的来说,放弃农村宅基地的补偿因地区、政策以及个人选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具体操作前,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法律分析: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国家是有补偿的,国家允许农村村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并且国家收回的的国家会给予放弃者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第一,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第二,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第三,奖励性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宅基地有偿退出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为:框架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4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250元/平方米。宅基地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7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35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
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国家是有补偿的,国家允许农村村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并且国家收回的的国家会给予放弃者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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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暂时放弃房屋拆迁怎么补偿,放弃拆迁权益等于放弃产权吗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岑诗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