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片房多高拆迁有补偿,三类房屋将会被强制拆除,1、农村无主或者无法联系上主人的危房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失以及生老病死等等问题,现在许多农村家庭由于家庭人口全部去世导致房屋无人继承,成为无主房屋,此类房屋长期无人搭理成为了危房之后,将会被农村集体
1、农村无主或者无法联系上主人的危房
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失以及生老病死等等问题,现在许多农村家庭由于家庭人口全部去世导致房屋无人继承,成为无主房屋,此类房屋长期无人搭理成为了危房之后,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同时还有部分农民朋友进城之后,就放弃了农村房屋导致其将出现倒塌荒芜,而村集体也无法联系到房屋主人,此类房屋也将会被拆除!
2、在农村拥有多处房屋
目前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尤为严重,虽然国家大力提倡农村一户一宅整治,但依旧有部分农民朋友因为继承等等愿意出现一户多宅,但这些农民朋友只长期使用一处房屋,而多余的房屋却出现了荒芜倒塌,这一类的危房也将会被强制拆除!
3、危房改造中另址建房后的原危房
目前在农村的危房改造中大多都是原址进行危房改造,不过有部分农民朋友原址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比如说: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频发区,对于这一类的农民朋友而言,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将会另选地址修建,而其原有危房也将会被拆除!
一、最新农村危房修缮申请书范本
xx镇人民政府:
我系xx镇菜场街农民,全家x人,现有泥砖房x间,约xx平方米,其中一间厨房,一间房间...
自建房至今,已有x年,加上年久失修及连续几年遭遇风雨自然灾害。自(年份)年起,房屋出现了许多裂缝,房顶上的瓦片经常出现漏水现象。目前房屋已经摇摇欲坠,墙体开裂、倾斜、梁柱霉烂脱节、房顶透亮,瓦片脱落,险象环生,已经成了危房,不能住人了,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所以想我是多么想把我家的住房重建一下,可以让我的家人住进比较安心的房子,不必要每天担心房子倒塌的问题。
我全家(你还可以把自己家里的具体情况写上去,还可以加上自己的想法,等等),家中十分贫困,是贫困户,一年除了种地收成和我一个人外出打工,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老父老母已八十高龄,年老多病,已不能下地劳动上山干活。儿女现在双双读书,供读艰难。可是由于家里真的十分困难,没有多余的钱来重建我家的住房,我自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没有经济条件来改善我家的住房条件,让家人住的安心,由于经济困难,无法重新建房。
现欣闻政府的农村危房重建工程和有关惠民政策,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让多少风雨飘摇中担惊受怕度日的危房户远离危险,喜极而泣!所以我想请求补助,恳请村委及乡政府及时核查危房险情,帮助向上级申请给予危房重建救助资金为盼。我保证,我申请的补助只是为了改善我家的住房问题,绝对不进行其他与这无关的事情,恳请领导批准!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xx镇菜场街某某
x年x月x日
二、农村危房改造找哪个部门
危房改造一般是找城乡规划建设局,一般情况下政府会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组织实施,在乡镇的话找乡政府的农房办,村里的话就是找村委会了。
法律分析:一、危险房屋是否可以被强制拆除?
危险房屋可以强制拆迁。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强拆。强拆的前提是,首先,拆迁必须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强拆迁程序合法,这方面,首先应当是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二、危险房屋强制拆迁是否违法
危险房屋可以强制拆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对违法建筑的查处直至强制拆除过程中,一般分为四个行为,即违法建筑认定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公告或者通告行为,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行为及实施阶段的强制拆除事实行为等。
一、强制拆除是行政处罚吗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不属于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只有法律规定的7类,不包括拆除违章建筑。法律链接:《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应注意的事项
(一)组织强制拆迁的力量。如果强制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二)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下列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被拆迁户所提的具有合理因素的要求,仍应重视考虑。被拆迁人所在的基层组织、单位负责人应对被拆迁人多加关心,深入细致地对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沟通思想,理顺情绪。拆迁主管部门应继续召集拆迁人员和被拆迁人进行调解,以求达成一致。被拆迁人上访时,有关部门应了解情况,掌握法规、政策、有针对性地宣传引导等。
本文讲述了关于危险房屋拆除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强制拆除。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拆迁必须合法,土地依法征收,强拆迁程序合法等。同时,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一、关于危险房屋的拆除问题,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拆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强制拆除。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强拆。强拆的前提是,首先,拆迁必须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强拆迁程序合法,这方面,首先应当是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二、危险房屋强制拆迁是否违法
危险房屋可以强制拆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结语
对于危险房屋的拆除问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只要拆迁程序合法、土地依法征收,并且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和强拆的决定,就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同时,对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必须先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主观: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 拆迁补偿 。因此,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也就格外重要。而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权取决于违法建设行为成因。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针对不同的违法情形,拆迁律师总结,有权查处违法建设(建筑)的单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 强制执行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 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 行政处罚 。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乡、镇人民政府 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 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有句俚语说得好,“冤有头,债有主”。我们要弄清楚是谁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找对行为主体,才能“有冤的抱冤,有仇的报仇”。采取合法手段,找到对的方法对的人,划破层层雾霾,冬日的阳光依旧温暖人心。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哪些部门有权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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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谈建鹏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