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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郭村拆迁补偿,北辰区要拆哪个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3 06:01: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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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小郭村拆迁补偿,天津北辰小淀镇拆迁最新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小淀镇小贺庄村集体土地0 57322公顷。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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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小郭村拆迁补偿,天津北辰小淀镇拆迁最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小淀镇小贺庄村集体土地0.57322公顷。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北辰区小淀示范小城镇农民安置用房刘安装等三村安置区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发改城镇〔2014〕68号),用于尚佳路(崇义道-北辰东道)道路工程项目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东至:/ 南至:崇礼道;


      西至:/ 北至:崇义道。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政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262.5万元/公顷(17.5万元/亩),计150.470250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地上着物和青苗补偿。


      六、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3人,其中劳动力2人。采取社会保险方式进行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小淀镇小贺庄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3人,参保人员依据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七、异议反馈和补偿登记办理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2年10月13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北辰分局(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邮编:300400、联系人:资源科、联系电话:86804211)提出具体意见;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小淀镇小贺庄村民委员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八、组织实施


      本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申请后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二、北辰区要拆哪个村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三、天津北辰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

一、天津北辰区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13、按规定与拆房施工单位签订拆房协议,并由拆房施工单位组织拆房;

14、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

15、工程决算;

16、整理上报拆迁档案资料,并向房管、土管等有关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17、帮助被拆迁人做好房屋产权登记中的契税减免等其它工作。

二、拆迁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一)国有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集体土地房屋赔偿方式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注:拆迁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总的补偿原则是不降低原来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条件,应当有适当地改善和提高。具体的方案和标准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或项目的方案来决定。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范围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另外,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本文介绍了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思想。北辰区人民政府在2016年依据相关法规,积极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并重点抓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紧抓重点领域信息、规范性文件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部门责任清单公开情况、推进权力运行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审批和公共交易类公开、中介机构信息方面、食品药品安全、义务教育、重点民生类

法律分析

一、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信息公开

在2016年,北辰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积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 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在党代会报告和区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作出要求。区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单位,在信息公开业务指导和沟通协调等方面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大数据管理中心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同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力度,今年与浙工大合作举办全区信息公开培训班,通过对《条例》学习、依申请公开专题讲解、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的学习,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将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贯穿于公文制发全过程,推动公文类信息主动公开。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网上征求意见、召开讨论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与建议,做好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工作。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定期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健全公文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

(三)紧抓重点领域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有关要求,狠抓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按照部门职能,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督促落实。进一步细化市场监管、政府采购、价格收费、国企管理、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扶贫工作、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征地拆迁、重点项目、社会救助、义务教育、就业创业、统计信息等涉及群众切实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公开情况

2016年,龙湾区68家责任单位共公开信息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达39570条,按内容分为机构信息、政策文件、决策信息、工作信息、民生事项、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办事指南等共11大类。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50条,各级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30054条,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6890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1752条,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874条。未出现公布虚假信息、不完整信息、涉密信息以及危及社会安全信息等问题。

(二)公开形式

我区以“中国?龙湾”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同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龙湾站、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和阳光工程专题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等多个渠道公开,集中发布本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区档案馆、区行政审批中心、各街道及各社区服务中心都设置了政府信息查阅点,方便群众查询。

(三)重点领域公开情况

1.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规范性文件专栏,公开各类政策文件139条,规范性文件50条。公开相关重要意见征集210条。

2.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细化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46个党群部门和49个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单位的208条部门预算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的专栏及时公开发布。

3.部门责任清单公开情况。浙江政务服务网的阳光政务平台公开权力清单3384条,公开38家单位主要职责468项、具体工作事项2149项、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173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286项、基本公共服务59项、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205项。公开街道责任清单,共公开主要职责72项,具体工作事项396项,相关职责边界24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30项,梳理基本公共服务60项、其他服务30项。

4.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全面做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公开工作,建立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依托政务服务网统一权力运行系统,实时公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审核转报、备案、年检等各类权力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信息。

5.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通过省政府服务网龙湾站公开全区21家单位行政处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20260条。

6.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依托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开项目期信息、项目审批事项公示信息、相关办理结果等内容,项目库已关联推送办件571个,共推送了211个建设项目。

7.审批和公共交易类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方面。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所有保留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报材料、相关表格及填写范例等办事指南信息以及权力运行流程图;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交易信息公开,将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街道招标平台受理的项目全部在网上公开,公开项目招标信息、中标结果等,共发布206条。

8.中介机构信息方面。进一步强化涉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目前实体入驻36家、网上入驻113家,每个行业入驻超过3家,并与市中介管理平台建立联动联用机制,形成充分竞争。并在政务服务网上完整公布各企业信息,包括资质,法人,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收费标准等。

9.食品药品安全。及时公开食品安全类信息,特别是热点信息及时响应,如“地沟油”“织纹螺”“安化黑茶传销案”以及利用淘宝平台查处商务秘书企业骗取登记案等民生热点事件,打造餐饮智慧监管系统及“移动阳光厨房”等对事件处置情况予以公开。

10.义务教育。通过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龙湾教育网、微信、微博,以及上级有关媒体等渠道主动公开信息2538条,内容涵盖了基础教育、学生天地、教师发展、政工管理、招生考试、教育督导、基建财务、教育技术、职业教育、监察审计等方面的信息。

11.重点民生类。公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就业扶持、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等涉及重点民生类信息。通过微信发布安监信息30多期,发布微博600多条,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回应了公众热点公众关注热点;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评审批公示1260条。。公开社会救助、就业信息信息45条,廉租住房分配公示2条,征地拆迁类公告67条。

信息公开涉及很多内容,一个地区的政府都是为了人民服务的,对于这个地区的很多事情都是有管辖的权利的,教育方面的内容,一些政策方针的实施,以及监督内容,环境污染的治理以及管理等内容都是政府公开的范围。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北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的相关信息,应当由北辰区政府制作并公开。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机关可能存在未按照这一原则进行操作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需要依法进行法律分析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将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予以公开。这一规定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北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应当予以公开。由此可知,北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的相关信息也应当公开。

综上所述,北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的相关信息应当公开。若存在行政机关未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进行操作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结语

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政府信息公开,在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和浙江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并重点抓好以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紧抓重点领域信息。同时,以“中国?龙湾”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龙湾站、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部门网站和阳光工程专题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等多个渠道公开,集中发布本级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龙湾区档案馆、区行政审批中心、各街道及各社区服务中心都设置了政府信息查阅点,方便群众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五、天津北辰区征地补偿款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一、天津市征地补偿款计算公式

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或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天津市北辰区征地补偿规定: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五)、补偿纠纷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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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艺宸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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