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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无补偿政策,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3 05:36: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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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无补偿政策,农村征地拆迁,这四种情况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这些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今年开始,这个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更高。2018年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政,改变了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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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无补偿政策,农村征地拆迁,这四种情况下没有征地拆迁补偿

这些年,随着新农村的建设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

被征收了土地的农民会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

今年开始,这个货币补偿的标准将更高。

2018年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新政,改变了征地补偿的方式,提高了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

眼看着补偿标准提高,有些人为了多拿补偿动起了歪心思。

比如,增加地上附作物,开垦荒地等等。

在明在此提醒农民朋友,以下四种情况下的征地拆迁将没有补偿。

第一种情形:在耕地上违规修建建筑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耕地上不准修建厂房等建筑物。

如果一定要修建,也必须要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通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之后,才能修建。

如果没有审批,你私自修建了建筑物,征地拆迁时将不予补偿该地上附作物。

第二种情形:在违规占用的宅基地上建房

农村里建房,要先申请宅基地,得到审批以后才能取得建房许可证,然后才能建房子。

但实际上,农村里有很多农民的房子,建造之前根本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属于私自建房。

理论上,这类房子应该被当违建建筑拆除的,遇到征地拆迁,也自然得不到补偿。

第三种情形:土地上没有经济价值的附作物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分为征收土地补偿、土地附作物补偿等。

关于土地附作物补偿,通常是根据附作物的经济价值来决定补偿的费用。

如果你的房屋已经倒塌,土地是荒废的,这属于失去经济价值的附作物,将得不到地上附作物补偿。

第四种情形: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种植生产的,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才能够确定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如果你没有经过批准,擅自开垦了一片荒地,即使种植了很多年,在土地面临征收时,你也不会获得补偿。

这部分土地将被无偿征收。

二、只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1、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2、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4、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一、征地与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

1、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2、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3、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二、征地和拆迁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1、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2、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三、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办

一、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该怎么办1、拿不到自己的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的解决方式如下:(1)可以与征收部门就补偿款的支付时间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2)沟通未果可以按照征收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3)裁决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有什么拆迁补偿款的注意事项如下:1、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2、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一方要注意收集被拆迁房屋权属取得情况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房屋是私房,需要收集被拆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若被拆迁的是公房则要收集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证据;3、注意收集拆迁发生地的相关拆迁政策,并据此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四、哪些行为,不予征地拆迁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一、合肥征地拆迁款发放标准是什么?

合肥市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效面积如何计算?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五、想要了解一下征地不拆迁的原因是什么?

一、征地不拆迁

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

1、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2、是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的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

3、是行为所指向的标的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指向的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房屋拆迁指向的标的是房屋。

4、是法律后果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城市房屋拆迁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二、征地与拆迁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为

1、依法分别由负有相应职能的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

2、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某些地方由一个机关统一负责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或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该机关可以依法分别行使该两项职权,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对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体现在每个具体行政行为上首先应该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达到结果正义,只有实现程序的公正,才能体现结果的公正。

2、依法行政关于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职权和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职权不能混淆;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不能串用。

3、再有,征地是对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

三、征地和拆迁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

1、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但国家并不需要这些房屋和建筑物,所以称“拆迁”而不叫征收。

2、二者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征地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而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条例出台后,“拆迁”这个不规范的用语应该逐渐淡出了,以后无论征地还是征房,都叫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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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无补偿政策,拆迁补偿无房户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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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乐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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