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张家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法律主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是:国有房屋的征收需要先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够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公布后没有异议并且补偿搬迁过后就可以开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定是:国有房屋的征收需要先向上级人民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才能够公布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公布后没有异议并且补偿搬迁过后就可以开始拆迁,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这两种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一、制定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部门结合市区建设工程规划项目拟定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经本级政府审查同意盖章后,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的征收情况计划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审核后,提请市政府批准下达。市政府新增建设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市政府直接下达征收计划。
项目单位持市政府下达的市区房屋征收计划批复,到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二、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
项目单位依据征收计划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复、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证明、或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的意见。
(二)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或项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三)涉及到的专项规划由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该规划的专项意见;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
(五)银行、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征收申请拟定房屋征收范围,报请本级政府审批。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所处的行政区域,确定征收实施单位并办理房屋征收委托手续。
四、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
征收范围批准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征收预告。征收预告发布前,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以上相关资料备齐后,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下达通知市直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确定时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
房屋征收所需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在调查登记前先行拨付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经费列入房屋征收成本。征收工作结束后,按实际发生费用经审计后再进行财政核算,多退少补。
征收预告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调查登记;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预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六、组织对未登记房屋认定
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持市政府下达的市区房屋征收计划批复及有关材料协调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严格区分违法建筑、合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以作为实施补偿的凭证和依据。
七、组织对被征收和拟建产权调换房屋进行预评估
(一)组织市场价预评估: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在征收范围内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造年代、建筑类型等分别选择若干“标本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以确定各类建筑补偿价值的市场价格,概算房屋征收补偿经费。
(二)编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设方案。调查、登记、认定工作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建设房屋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审定,并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拟建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以确定拟建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八、拟定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修改。
(二)征收补偿方案综合平衡。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政府论证前,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进行综合平衡。
(三)公布方案,征求意见:各级政府应及时将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各级政府要及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的情况进行公布。
(四)召开听证会。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的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报请本级政府讨论决定。
十、组织补偿资金到位
本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要在金融机构建立征收补偿专项账户,并负责筹集、督促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房屋征收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房屋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应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级政府征收部门要将本级政府征收决定上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二)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各级政府按程序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10日内公告,并进行拍照存档。
(三)征收决定备案。各区征收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十二、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十三、实施房屋价值评估
受委托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依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依法进行评估,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十四、解决评估结果异议
(一)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收到书面申请后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二)申请专家鉴定:被征收人或者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张家口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五、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补偿协议。
十六、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七、强制搬迁
(一)诉讼强制搬迁:被征收人签订了补偿协议、获得了补偿,但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照法院裁决执行。
(二)申请强制搬迁:被征收人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八、征收房屋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拆除公司实施房屋拆除。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区房屋征收部门携带被征收房屋的汇总情况:征收范围的具体门牌号、房屋产权权属、面积、地址、户数等情况,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向市直房地产登记部门下达房屋征收灭籍通知书,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将项目征收工作完成情况上报市政府。
十九、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区房屋征收部门须建立、健全、妥善保管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各环节的档案,以作为进行检查、查阅、核对、监察、审计等有关情况和数据的基本资料和凭证。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张家口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张家口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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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奕黛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