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案补偿能否自选方案,享受货币分房是否可以承租公房,享受货币分房后,一般仍可以承租公房,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一、公租房承租权的性质首先,要明确的是,公租房承租权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的仅是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即使已
享受货币分房后,一般仍可以承租公房,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一、公租房承租权的性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租房承租权并不等同于房屋所有权。承租人享有的仅是房屋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即使已经享受过货币分房,也并不意味着自动失去了承租公租房的资格。
二、承租公租房的条件
然而,要成功承租公租房,仍需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符合公租房的申请标准,如收入、资产等方面的限制。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公租房能够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的家庭。
未同时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虽然货币分房并不直接等同于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但如果在享受货币分房后,家庭住房条件已经得到明显改善,可能会影响到公租房的承租资格。
三、具体情况分析
具体到享受货币分房后是否能承租公房的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例如,货币分房的具体金额、时间以及申请人当前的住房状况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承租公房的资格。
四、法律依据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未直接规定享受货币分房后不能承租公房。相反,《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条款,如第七百三十四条等,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承租提供了法律依据。当然,具体能否承租还需根据公租房管理部门的实际规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享受货币分房后一般仍可以承租公房,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首次轮候”即首次集中受理申请轮候的,按照申请人在本市首次缴纳医疗保险时间的先后确定轮候顺序。首次缴纳医疗保险时间相同的,以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户籍迁入时间仍相同的,抽签确定轮候顺序;“日常轮候”为首次轮候截止后,实行日常轮候,以主管部门发放受理回执时间的先后确定申请人轮候顺序。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公租房可不可以分配承租权
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房屋灭失怎样继承
遗产房屋拆迁补偿款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关于分配原则以及继承范围,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3、如果发生争议,各继承人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屋租赁人只有房屋使用权,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2月5日发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公营住宅使用.租赁几个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对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租赁住宅使用权的问题进行了有关规定。
1、婚前一方租赁的公房,婚姻关系持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分割公房的权利。请注意,这里的一方在结婚前获得的时间,如果一方在结婚后获得的话,无论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都有分割公房权益的权利。
2、结婚前一方租赁的本公司的公营住宅,离婚时,双方都是本公司的员工,也就是说夫妻结婚不到5年,但调动到同一公司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营住宅的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租用公房,婚后合并交换公房。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未分得公租房使用权一方可否要求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租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都有权获得公营住宅的使用权,使用权最终只能由一方判断,因此住宅方应向未获得住宅方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法律分析:
1、公租房在挑选房屋的情况下要先申请办理,审批,以后开展摇号等挑选配租目标和次序,后配租目标需要依照配租排列挑选公租房。对复核根据的轮候目标,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机构能够采用综合性得分、任意摇号等方法,明确配租目标与配租排列。
2、在摇号的情况下,摇号的住户必需要获得摇号资质,即合乎认购标准的。机构摇号是以便认购住户公平公正选房。摇号后,号数排在前面的先选房。选房方法采用电脑上点一下方法,时间
3,如同自选电话号码一样,用于明确你挑选的区房门牌号和户型。电脑上摇号,防止了一些有关系的工作人员潜规则的状况,使公租房的配租更为的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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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毕军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