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不公,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应该如何调解,法律分析:当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一、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的原因1 评估标准不明确或不合理。2 评估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或不公正行为。3 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到被
法律分析:当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时,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一、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的原因
1.评估标准不明确或不合理。
2.评估过程中存在人为干扰或不公正行为。
3.评估结果没有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解决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的问题
1.合理评估标准的制定。要求评估单位在评估时明确标准,使被拆迁人能够了解评估标准的具体内容。
2.评估过程中的公正。要求评估单位在评估时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标准进行公正评估,不得进行人为干扰或不公正行为。
3.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要求评估单位在评估时充分考虑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拆迁补偿费用应当根据房屋、构筑物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被拆迁人合理的安置需要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住房权益,保障住房供应与需求的平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合理、具体、明细。”
法律分析:根据《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应当公开透明。如果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拆迁户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要求公正评估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1.《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应当公开透明。
2.《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拆迁补偿评估结果不公,拆迁户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仲裁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保证公正和效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正评估和合理补偿。
拆迁评估不合理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或予以公告。房屋拆迁评估的方式有: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分析:如果认为拆迁补偿不满意,要提高拆迁补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没有谈拢补偿之前,一定不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后面就无法再进行维权。其次、收集好证据和材料。再次,跟拆迁方协商谈判。最后,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建议主动采取措施,走法律程序维权争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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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章阳凯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