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亭拆迁怎样补偿,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是:1、首先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2、认定违建性质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3、搭建人不拆除违建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其发出行
基本农田违建拆除程序是:
1、首先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认定违建性质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3、搭建人不拆除违建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如何进行通知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二、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是什么意思
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送达的文书,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收到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企业可以选择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向作出处罚的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一般来说,听证告知书上应注有听证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什么
行政处罚法定程序是:
1.立案调查: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阶段,先立案后查处,应当是行政处罚程序的最初要求。调查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手段,目的在于获得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
2.审查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就所取得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
1、案件受理登记
2、现场勘察记录
3、签发《停工(核查)通知书》(应注明:A、上述行为书面说明;B、本人身份证明材料;C、房屋相关材料)。
4、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签承办人意见及依据,然后交领导审批同意后做调查笔录)。
5、做《调查询问笔录》(相关说明:A、这个日期那一天不确定,要看当事人配合情况决定。B、做现堪和笔录时,首先亮明身份,由两人以上执法,宣布执法依据;C、内容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房屋所有者是谁,违建的出资建设者是谁,房屋开工日期,房屋所处位置,工程进度,房屋面积、结构(分砖混、砖木、钢架、简易棚亭披屋),工程造价,完工时间,所作用途,问清是否办理建房手续,告知其违法行为,违反什么法律条款,当事人确认笔录内容,请当事人签名,并紧顶内容下格签名)。
6、给规划部门发商请函,认定是违法建筑。
7、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承办人意见及依据,报领导审批)。
8、签发《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据房屋面积,结合裁量权决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
9、送达回证
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1、填写《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将《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单》报区政府备案。
12、签发《强制拆除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3、签发《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其在7天内自觉履行行政决定。
14、送达回证(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可以一次性同时送达)。
15、7天后去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16、签发《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其三个月内的行政复议、诉讼期。
17、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18、张贴《强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内自行拆除,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1个月)。
19、拟定强拆方案,组织强制拆除制作强拆现场笔录,此时离发《强制执行决定书》三个月后,达到行政复议、诉讼期时间要求。
二、农村违建拆除有补偿吗
农村违建房指的是没有通过依法程序取得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在农村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就属于违建房。认定是违章建筑,无权主张拆迁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基本农田违建拆除流程是:
1、由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行政机关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3、搭建人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一、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程序是: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城管强制拆除多长时间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其拆迁程序依次是:立案、调查、决定(此环节需要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下面是详细程序及需要注意事项。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需要注意有权立案的行政机关有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里的违章建筑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城管,如果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可以认定违法建筑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认定和管理。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无权查处违章建筑。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几种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对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申辩和听证程序。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
行政处罚法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经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同时还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结果必须报告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本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个别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5、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法定要求,对人民群众的申诉或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复核,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行政机关要及时主动纠正或者由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改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如下: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2、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3、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4、行为人不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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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子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