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区拆迁补偿办法,重庆市国土法律法规(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法律责任),1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 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
1.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泄露登记信息,给权利人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土地房屋登记簿的;
(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三)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或者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限进行登记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公证、见证、认证材料或者勘测报告导致土地房屋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见证、认证、勘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房屋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证明的,由登记机构予以收缴;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原发布者:wangq1232002
市长 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 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
3.重庆市房屋征用赔偿条例
1999年4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售或者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四)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向预告登记权利人核发房地产登记证明。第六十条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预购商品房房地产登记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预购商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法律分析:该管理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法律依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法律主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困难补助和奖励、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房屋征收补偿费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按国家政策确定。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和登记机构(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全市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房屋他项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市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房地产权证》)统一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按照《》的规定,全市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办事机构,即填证单位。1.的登记机构分别为渝中区国土资源局、重庆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2.、、、、、、、等八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国土资源局(国土房管分局)、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监理所)。3.、、万盛区、、、荣昌县、、、的登记机构分别为区县国土资源局、区县房管局(所)。其他登记机构为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权证》填证单位印章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刻制。印章样式及名称由市国土房管局另文规定。(三)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遵循属地登记的原则。下列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须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1.市国土房管局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主城九区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变更登记(未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的转让行为);2.领事馆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3.主城九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4.主城九区内跨区的独立的跨江大桥登记。主城九区的其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含地下建构筑物的登记)由市国土房管局委托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服务窗口(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统一的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土地、房屋机构合一的县(自治县、市)登记窗口设在国土房管局。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经开区、)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窗口设在各监理(交易)所(土地房屋管理所)。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窗口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设立在土地或房屋登记机构。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分类传递;统一发证,分别计费。(二)窗口按照《行政服务指南》的规定收取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收取一套土地登记或房屋登记申请资料:1.出让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2.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变更登记;3.只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更正登记、限制记载、注销登记;4.只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更正登记、限制记载、注销登记。其他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类型应收取两份土地、房屋登记申请资料。(三)窗口受理后确定登记类别。对登记机构分设的,窗口收件人员将申请资料分别传递给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房地产权证》(原件)按以下顺序随申请资料一并传递:1.仅办理土地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项目转让登记和仅涉及土地使用权限制记载、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土地登记机构。2.仅办理房屋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仅涉及房屋限制记载、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房屋登记机构。3.先办理土地登记审核,后办理房屋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涉及企业改制、含有较多空地的房地产转让和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转让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土地登记机构。4.先办理房屋登记审核,后办理土地登记审核的登记类别。商品房和房改房转让以及除1、2、3项规定以外土地房屋转让的,《房地产权证》(原件)随申请资料传递至房屋登记机构。(四)窗口统一发证,只收一个书证费,土地、房屋登记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规定标准收取,分别开票。(五)窗口设立发证签收簿。发证签收簿记载内容包括房地产权证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编号、权利人、座落、土地面积、房屋面积、领证人、收费金额。(六)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设的,窗口应及时传递证书编号。工作人员应将每日办证的证书编号汇总传递给另一登记机构。三、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指申请人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登记机构依照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相应证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行为。(一)审查申请资料、检验证件1.检验身份证件(1)窗口工作人员应检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核对其使用的签名(代书的加盖手印)是否与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相符。申请人是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并核对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与其印章、签名相符。(2)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的应核实相关当事人是否到场。(3)申请人不能自行前来申请登记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检验《授权》是否与代理人身份证件姓名及签名相符。属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还应检验其具有法律效力的代理文书、身份证件。2.查询限制情况窗口工作人员查询申请人申请的土地房屋(含电子和纸质)文档(下同)有无异议记载、限制、抵押登记、司法限制及其他限制情况。对文档中有异议记载、拆迁限制(继承除外)、司法限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并填写《不予受理登记通知书》交申请人。3.检查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1)按照《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的规定及行政服务指南的要求,根据登记种类检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2)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登记的,检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是否加盖各方印章。(3)凡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交申请人,申请人在其未自行补正前,不予受理。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是一项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城市规划、乡村规划、规划编制与管理、规划实施与监督等章节,共计八十多条。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原则,规定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明确了规划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违反城乡规划条例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改正等。城乡规划如何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1.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的浪费和环境破坏。2. 加强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划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3. 推行城市和乡村建设的科学规划和精细化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空间品质。4. 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市和乡村共同繁荣。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是一项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该条例规定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明确了规划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对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法律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 已经编制的规划方案应当在规划纲要确定后五年内按照有关 组织实施;逾期未实施的,应当重新编制或者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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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秦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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