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柏林拆迁补偿政策最新,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哪些,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以下的标志:(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以下的标志:(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风险提示:截止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北京冬奥组委提交的63件奥林匹克标志给予公告保护。获得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政务信息公开栏目中持续公开和更新。
不能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哪些地方
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风险提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什么是以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风险提示: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
可以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隐性营销吗
不可以,为了建立某商品或服务与奥林匹克或奥运会间虚假的关联关系,即非奥运赞助商所实施的隐性营销,具有误导公众认为隐性营销行为人为奥运赞助商或与奥运有其他直接关联的主观动机,并已经或可能导致公众产生前述误认的客观效果。法律规定,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提示: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有什么影响吗
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责任:1、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风险提示:企业不可以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可以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吗
不可以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风险提示: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法律责任:1、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2、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法律主观: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风险提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奥林匹克标志,由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若用彩色,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黄、绿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
奥林匹克会旗和标志的颜色,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的。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旗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以及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
《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和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令第85号发布)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发布)。当今世界上流传最广的标志要数奥林匹克五环了,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它已成为奥林匹克精神与文化的形象代表,五环“转”到哪里,奥林匹克运动就在哪里生根开花。说起五环的来历,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1936年第11届柏林奥运会第一次举行火炬传递活动,火炬的传递路线自奥林匹亚开始,从希腊北部出境,沿多瑙河穿过奥地利,最后进入德国。
为了烘托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活动,奥运会组委会主席卡尔?迪姆及其同事几乎完全按照古奥运会的情景来布置沿途经过的古希腊遗址。火炬到达德尔菲帕那萨斯山的古代运动场时要举行一个特别仪式,这时,迪姆突发奇想,在一个高约3英尺的长方形石头的四面设计并刻上了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五环标志,放在了古运动场的起跑线一端。仪式结束后,火炬继续北上,而这块作为道具的石头却被留在了古运动场。由于极少有人知道这块刻有五环标志石头(后被称做“迪姆之石”)的真实身份,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它被当做了“有3000年历史的古代奥运会遗迹”。这个以讹传讹的错误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被德尔菲的希腊官员指出。1972年5月,这个假文物被送到德尔菲的另一个地方——古罗马广场入口处。事实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五环标志出自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之手。顾拜旦认为奥林匹克运动应该有自己的标志,这个念头在他的脑海里盘桓已久。1913年,他终于构思设计了五环标志和以白色为底印有五环的奥林匹克旗,打算在国际奥委会成立20周年之际推出这个标志。1914年6月15日~23日,国际奥委会在法国巴黎索邦学院举行代表大会,同时庆祝国际奥委会成立20周年。在纪念大会上,顾拜旦兴致勃勃地拿出自己设计的五环标志和一面印着五环的旗帜向大家展示,并建议将它们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志。听了顾拜旦对五环标志的说明后,会议确定将奥林匹克五环和奥林匹克旗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由5个奥林匹克环从左至右套接而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最初的解释是五种颜色代表各国国旗的颜色,后来又将5个不同颜色的圆环解释为五大洲的象征。奥运会会旗,3米长,2米宽,以白色为底,象征纯洁。蓝、黄、黑、绿、红五环,环环相扣。1914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大会首次悬挂了奥林匹克旗。1920年,奥林匹克旗第一次飘扬在安特卫普夏季奥运会体育场。
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应突出重点惩治的原则,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行业协会应探索重点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动反欺诈工作“三步走”:今年从夯实基础入手,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明年将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今年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反保险欺诈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一定要抓紧落实。
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由五个奥林匹克环组成,可以是一种颜色或几种颜色。若用彩色,五环的颜色规定为蓝、黄、黑、绿、红,环从左到右互相套接,上面是蓝、黑、红环,下面是黄、绿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五环\"是奥林匹克运动的象征,是国际奥委会的专用标志,未经国际奥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奥林匹克会旗和标志的颜色,系顾拜旦以它们能概括各会员国国旗的颜色而选定的。但以后对这五种颜色又有其他解释。1979年国际奥委会出版的《奥林匹克评论》(第四十期)强调,会旗和五个环的含义是:象征五大洲的团结以及全世界的运动员以公正、坦率的比赛和友好精神在奥运会上相聚一堂《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和奥林匹克会歌的产权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国际奥委会可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使奥林匹克标志、旗、格言和会歌在各国和国际上获得法律保护。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和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和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政府令第85号发布)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发布)。当今世界上流传最广的标志要数奥林匹克五环了,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它已成为奥林匹克精神与文化的形象代表,五环“转”到哪里,奥林匹克运动就在哪里生根开花。说起五环的来历,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有趣的故事。1936年第11届柏林奥运会第一次举行火炬传递活动,火炬的传递路线自奥林匹亚开始,从希腊北部出境,沿多瑙河穿过奥地利,最后进入德国。为了烘托这一具有象征意义的活动,奥运会组委会主席卡尔?迪姆及其同事几乎完全按照古奥运会的情景来布置沿途经过的古希腊遗址。火炬到达德尔菲帕那萨斯山的古代运动场时要举行一个特别仪式,这时,迪姆突发奇想,在一个高约3英尺的长方形石头的四面设计并刻上了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五环标志,放在了古运动场的起跑线一端。仪式结束后,火炬继续北上,而这块作为道具的石头却被留在了古运动场。由于极少有人知道这块刻有五环标志石头(后被称做“迪姆之石”)的真实身份,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它被当做了“有3000年历史的古代奥运会遗迹”。这个以讹传讹的错误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被德尔菲的希腊官员指出。1972年5月,这个假文物被送到德尔菲的另一个地方——古罗马广场入口处。事实上,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五环标志出自现代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之手。顾拜旦认为奥林匹克运动应该有自己的标志,这个念头在他的脑海里盘桓已久。1913年,他终于构思设计了五环标志和以白色为底印有五环的奥林匹克旗,打算在国际奥委会成立20周年之际推出这个标志。1914年6月15日~23日,国际奥委会在法国巴黎索邦学院举行代表大会,同时庆祝国际奥委会成立20周年。在纪念大会上,顾拜旦兴致勃勃地拿出自己设计的五环标志和一面印着五环的旗帜向大家展示,并建议将它们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志。听了顾拜旦对五环标志的说明后,会议确定将奥林匹克五环和奥林匹克旗作为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由5个奥林匹克环从左至右套接而成,可以是单色,也可以是蓝、黄、黑、绿、红5种颜色。最初的解释是五种颜色代表各国国旗的颜色,后来又将5个不同颜色的圆环解释为五大洲的象征。奥运会会旗,3米长,2米宽,以白色为底,象征纯洁。蓝、黄、黑、绿、红五环,环环相扣。1914年,在巴黎举行的奥林匹克大会首次悬挂了奥林匹克旗。1920年,奥林匹克旗第一次飘扬在安特卫普夏季奥运会体育场。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当前,保险欺诈案件多发、形式多样,应突出重点惩治的原则,将“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这些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保险欺诈行为列为反欺诈重点。监管部门应加大重大欺诈案件的查办、督办力度,对在案件管理和风险防范中有责任的,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保险机构应以防范欺诈风险为导向,突出重点、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欺诈,坚决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内部发生的欺诈,要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及时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开展欺诈风险警示教育。行业协会应探索重点险种的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机制,适时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单位要分清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推动反欺诈工作“三步走”:今年从夯实基础入手,建立体系、健全制度、加强宣传;明年将以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为重点,着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到2014年,初步建成“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欺诈工作体系。今年还有三个多月的时间,反保险欺诈工作任务比较多,各单位一定要抓紧落实。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第八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第九条 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奥林匹克标志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续展的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第十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第十五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第十七条 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是指:(一)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三)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四)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五)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六)《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第四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二)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四)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五)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六)其他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第八条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第九条 奥林匹克标志有效期为10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奥林匹克标志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续展的奥林匹克标志予以公告。第十条 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其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及时披露。被许可人应当在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诈骗等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第十五条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第十七条 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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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振涵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