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 新华网,彭桂英法院案有例几起,彭桂英法院案有几起,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个案数量,而这个问题所给出的法律依据中并未包含关于彭桂英法院案件数量的具体信息。因此,无法直接给出彭桂英法院案的确切数量。在解答这个问题时,需要明确的是,法院案
彭桂英法院案有几起,这个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个案数量,而这个问题所给出的法律依据中并未包含关于彭桂英法院案件数量的具体信息。因此,无法直接给出彭桂英法院案的确切数量。
在解答这个问题时,需要明确的是,法院案件的数量是动态变化的,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意愿、法院受理案件的标准和流程等。因此,要获取彭桂英法院案的具体数量,需要查阅相关的法院记录或咨询直接处理该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
总的来说,对于“彭桂英法院案有几起”这个问题,由于缺乏具体的信息和上下文,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如果需要了解彭桂英法院案的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咨询相关法院或查阅相关案件记录。
另外,从法律知识的角度出发,可以简要介绍我国法院的审判制度和案件处理流程,以帮助理解法院案件的一般处理情况。但请注意,这些信息并不针对彭桂英法院案的具体数量问题。
审判制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这意味着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审判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但上诉条件、程序和次数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
案件处理流程:法院审理案件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判决等多个环节。在每个环节,法院都会依法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决,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处理。然而,这些流程并不直接反映特定个人(如彭桂英)所涉及的法院案件数量。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批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公司将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甩掉负债26亿多元的包袱,使企业获得了重新发展的机会,避免了9000多名员工下岗。这是新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广东以批准重整方式解决企业破产申请的第一宗案件。 风华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高科技微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是上市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近年来,受行业发展不景气的影响,风华集团控股的资产质量逐渐下降,多年的亏损造成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6月30日,风华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负18.63亿元。 2007年3月19日,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肇庆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2天之后,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以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金18611万元及相应利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肇庆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 肇庆中院受理了该破产案,风华集团随后提出了重整申请及重整预案。据风华集团管理人代表黄日雄介绍,风华集团是肇庆重要的大型企业,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肇庆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裁定准许风华集团重整。 在努力协调下,各方最终同意了风华集团的重整计划草案。风华集团计划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半年内,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所欠职工债权,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所欠税款,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不实行减债;普通债权,获得21.95%的一次性现金清偿,其余78.05%的债务予以免除。9000多名职工不用下岗。 负责本案审理的肇庆中院民三庭法官谢肇雄表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重整是债务人除直接破产清算外的又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新增内容。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实施对相关各方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各类债权人在重整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比在破产清算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都有较大的提高,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从17.58%提高到21.95%;二是有利于风华集团获得重生以及其参股的上市公司风华高科的健康发展,避免了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对地方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三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使得9000多名员工、6000多个家庭免受破产影响。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批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公司将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甩掉负债26亿多元的包袱,使企业获得了重新发展的机会,避免了9000多名员工下岗。这是新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广东以批准重整方式解决企业破产申请的第一宗案件。 风华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高科技微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是上市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近年来,受行业发展不景气的影响,风华集团控股的资产质量逐渐下降,多年的亏损造成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6月30日,风华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负18.63亿元。 2007年3月19日,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肇庆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2天之后,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以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金18611万元及相应利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肇庆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 肇庆中院受理了该破产案,风华集团随后提出了重整申请及重整预案。据风华集团管理人代表黄日雄介绍,风华集团是肇庆重要的大型企业,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肇庆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裁定准许风华集团重整。 在努力协调下,各方最终同意了风华集团的重整计划草案。风华集团计划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半年内,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所欠职工债权,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所欠税款,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不实行减债;普通债权,获得21.95%的一次性现金清偿,其余78.05%的债务予以免除。9000多名职工不用下岗。 负责本案审理的肇庆中院民三庭法官谢肇雄表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重整是债务人除直接破产清算外的又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新增内容。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实施对相关各方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各类债权人在重整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比在破产清算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都有较大的提高,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从17.58%提高到21.95%;二是有利于风华集团获得重生以及其参股的上市公司风华高科的健康发展,避免了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对地方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三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使得9000多名员工、6000多个家庭免受破产影响。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新华网广州3月8日电(记者孔博)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批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公司将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甩掉负债26亿多元的包袱,使企业获得了重新发展的机会,避免了9000多名员工下岗。这是新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 新华网广州3月8日电(记者孔博)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裁定批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公司将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甩掉负债26亿多元的包袱,使企业获得了重新发展的机会,避免了9000多名员工下岗。这是新企业破产法在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广东以批准重整方式解决企业破产申请的第一宗案件。 风华集团是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1996年,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各类高科技微电子基础元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生产、研发和销售,是上市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大的股东。近年来,受行业发展不景气的影响,风华集团控股的资产质量逐渐下降,多年的亏损造成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截至2007年6月30日,风华集团债权人的债权总额为26.62亿元,企业净资产为负18.63亿元。 2007年3月19日,肇庆市银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息72819836元、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肇庆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2天之后,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以风华集团欠其借款本金18611万元及相应利息、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肇庆中院申请宣告风华集团破产还债。 肇庆中院受理了该破产案,风华集团随后提出了重整申请及重整预案。据风华集团管理人代表黄日雄介绍,风华集团是肇庆重要的大型企业,有9000多名员工,每年税收过亿元,如果破产清算将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肇庆中院经全面审查和慎重考虑后,裁定准许风华集团重整。 在努力协调下,各方最终同意了风华集团的重整计划草案。风华集团计划筹集资金8.77亿元用于清偿债务:自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半年内,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按质押物的评估价值,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所欠职工债权,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所欠税款,获得100%一次性现金清偿,不实行减债;普通债权,获得21.95%的一次性现金清偿,其余78.05%的债务予以免除。9000多名职工不用下岗。 负责本案审理的肇庆中院民三庭法官谢肇雄表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重整是债务人除直接破产清算外的又一种可行的选择,这是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新增内容。本案重整计划草案的实施对相关各方的好处显而易见:一是各类债权人在重整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比在破产清算状况下获得的受偿率都有较大的提高,普通债权人的受偿率从17.58%提高到21.95%;二是有利于风华集团获得重生以及其参股的上市公司风华高科的健康发展,避免了大型国有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对地方经济产生的不良影响;三是有利于社会稳定,使得9000多名员工、6000多个家庭免受破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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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爽宇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