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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吊扇补偿吗,上海违建的认定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6 17:51: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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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吊扇补偿吗,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如下: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为违法建筑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2、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逾期不拆或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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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吊扇补偿吗,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如下: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建筑为违法建筑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2、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将逾期不拆或拒不拆除的当事人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对于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乡、村政府可命令停止建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1、立案调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建筑后,将对情况进行调查,并立案处理;

2、现场勘查:工作人员会对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3、下达通知书:如果确认存在违法建筑,将向当事人下达拆除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

4、自行拆除期限:通知书会明确自行拆除的期限,一般为15日至30日;

5、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相关部门将组织强制拆除,并可能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后续处理:拆除后,相关部门会对土地进行恢复原状处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上海市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规定包括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措施以及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措施,同时对没有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也可进行拆除,并要求不符合标准的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上海违建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或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

法律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三、违法建筑拆除程序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让当事人自行拆除;其次,如果当事人不自行拆除,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之后仍不自行拆除且不进行复议或诉讼,执法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拆除;在实施之前,需要出示证件,通知被强制执行人到场并且签字,允许其进行陈述申辩并且将物品清除出去,才可以进行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四、上海违章建筑拆除补偿

一般情况下,拆除违建,拆迁者无需补偿,但某些情形下,被拆迁者可获得相关的赔偿。

1、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拆迁人在拆迁违建的过程中,因拆迁给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适当予以补偿。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未到出让年限的,拆迁人也应补偿被拆迁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

2、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迁的过程中要注意先提醒被拆迁者,搬迁并保护好个人财产,拆迁人对违章建筑内的财产不施加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请求相应的赔偿。

3、违建一般情形虽然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可申请拆迁赔偿,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的,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一、违章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违章(法)建筑的含义,在学术界目前比较认可的一种说法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违法建筑的法律性质.

1、可补正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将违法建筑转化为合法建筑,那么该建筑具有不动产所有权法律性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2、不可补正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措施仍无法纠正违章行为,该建筑终局性为违法建筑,该违法建筑一旦拆除,则组成该不动产部分的建筑材料能脱离土地或建筑物而单独存在,成为动产,产生动产上的权利,其动产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违法建筑的动产所有权:源自于建造人对该违法建筑的所投入的原材料(砖、钢筋、木材等)、附属设施(吊灯,楼梯、吊扇、窗户、门等),上述动产系建造人合法取得,其依法享有动产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

五、上海违章建筑的强拆标准是什么

1、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2、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6、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7、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8、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9、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10、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11、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12、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13、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14、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15、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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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涵翔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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