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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间拆迁如何补偿,地下储物间的产权问题解答: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6 02:46: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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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间拆迁如何补偿,地下储物间算产权吗,地下储藏间有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

储物间拆迁如何补偿,地下储物间的产权问题解答: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储物间拆迁如何补偿,地下储物间算产权吗

地下储藏间有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地下储藏间是属于地下室的一部分,在建筑审批中,该处为楼梯建筑的一部分。如果该处结构归为销售范围,销售商需要去房管局备案,则购买的人就是该处结构的业主,开发商有责任给购买人办理产权。

一、地下储藏室如何防潮

防潮处理的构造做法通常是首先在地下室墙体外表面抹20mm厚的1:2防水砂浆,地下室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灰缝必须饱满;并在地下室地坪及首层地坪分设两道墙体水平防潮层。地下室墙体外侧周边要用透水性差的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一)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底板顶面时,必须做防水处理。由于外防水的防水效果好,因此应用较多。内防水一般用于修缮工程。

(二)卷材防水在施工时应首先做地下室底板的防水,然后把卷材沿地下室地坪连续粘贴到墙体外表面。地下室地面防水首先在基底浇筑C10混凝土垫层,厚度约为100mm。然后粘贴卷材,再在卷材上抹20厚1:3水泥砂浆,最后浇筑钢筋混凝土底板。

(三)墙体外表面先抹20mm厚1:3水泥砂浆,冷底子油,然后粘贴卷材,卷材的粘贴应错缝,相邻卷材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卷材最上部应高出最高水位500mm左右,外侧砌半砖护墙。

二、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如下: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二、地下储物间的产权问题解答

地下储藏间和地下车库都具有产权,具体归属根据建筑审批和开发商的处理方式而定。地下储藏间的产权归购买人,开发商需办理产权手续。地下储藏室防潮可通过墙体防水和地面防水等措施实施。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根据是否列入公摊面积和开发商是否单独取得产权而定。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法律分析

一、地下储物间算产权吗

地下储藏间有产权。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产权具有可分离性、产权流动具有独立性。地下储藏间是属于地下室的一部分,在建筑审批中,该处为楼梯建筑的一部分。如果该处结构归为销售范围,销售商需要去房管局备案,则购买的人就是该处结构的业主,开发商有责任给购买人办理产权。

二、地下储藏室如何防潮

防潮处理的构造做法通常是首先在地下室墙体外表面抹20mm厚的1:2防水砂浆,地下室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灰缝必须饱满;并在地下室地坪及首层地坪分设两道墙体水平防潮层。地下室墙体外侧周边要用透水性差的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一)当设计最高地下水位高于地下室底板顶面时,必须做防水处理。由于外防水的防水效果好,因此应用较多。内防水一般用于修缮工程。

(二)卷材防水在施工时应首先做地下室底板的防水,然后把卷材沿地下室地坪连续粘贴到墙体外表面。地下室地面防水首先在基底浇筑C10混凝土垫层,厚度约为100mm。然后粘贴卷材,再在卷材上抹20厚1:3水泥砂浆,最后浇筑钢筋混凝土底板。

(三)墙体外表面先抹20mm厚1:3水泥砂浆,冷底子油,然后粘贴卷材,卷材的粘贴应错缝,相邻卷材搭接宽度不小于100mm。卷材最上部应高出最高水位500mm左右,外侧砌半砖护墙。

三、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如下:地下车库建筑面积列入公摊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地下车库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

结语

地下储藏间具有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具有经济实体性、可分离性和独立流动性。地下储藏室防潮处理可采用墙体外表面防水砂浆、水平防潮层和透水性差的土壤回填等措施。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未分摊的归开发商所有,部分属于国家强制配套的人防工程则归国家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影响土地使用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建设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要管道改建、搬迁或者增加防护设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三、地下储藏室产权与非产权的区别

住宅楼地下室的主要分类及产权归属情况。公用地下室由业主共同分摊,不可单独租售。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归业主所有,可自由租售。人防工程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不可随意租售。

法律分析

,目前的住宅楼地下室主要分以下几类:最多的情况是作为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到业主头上。任何单一业主都不能自行对地下室进行租售,地下室的管理权归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所有。二为具有单独产权或与房屋共同具有一个产权证的地下室,此类地下室产权归业主所有,业主可以任意出租地下室,具有单独产权证的地下室还可作为常规住宅进行买卖。三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但作为公共设施,为保证其使用功能故不能任意租售。

拓展延伸

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区别

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使用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储藏室的使用、管理和收益的权利,但并不拥有该储藏室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合同或其他形式获得,具有一定的时限和约束。而所有权则是指对储藏室的完全拥有权,包括使用权、支配权和处置权。所有权持有者有权决定储藏室的使用方式、出租或出售等行为。因此,使用权和所有权在权利范围、控制力和权益上存在明显差异。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储藏室的合理使用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结语

地下储藏室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存在重要区别。使用权是指对储藏室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权利,但不拥有所有权。所有权则是对储藏室的完全拥有权,包括使用、支配和处置权。了解这些区别对于合理使用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十八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地下储藏室产权归属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八条 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五、储藏室开发商是否有权出售

法律分析: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储藏室的权属证明,如果有,是有权出售的,同样也可以办理产权证。所以判断开发商是否可以合法出售的依据是:是否有权属证明,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证。一般小区地下储藏室是没有权属证明的,无法进行产权登记,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允许交易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产买卖以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也就是所谓的“过户”)为准,没有产权证的房产是不可以办理过户的,国家不保护不过户的房产交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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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盈钰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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