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国家拆迁如何补偿,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如何补偿,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这里的公益事业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营利性的事业。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这里的公益事业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营利性的事业。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这里的公益事业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营利性的事业。
一、拆迁的体补偿方式
(一)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即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区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区域中的地位、与其他地方往来的便捷性、与重要场所(如市中心、机场、港口、车站、政府机关、同业等)的距离、周围环境、景观等。用途是指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无论实行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有一个基本原则是必须明确的,即等价的原则。所以,从价值量来衡量,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等价的。
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必须是居委会的任务吗?
是的。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三)调解民间纠纷;(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1)了解国家的各种公益事业用房的特殊法律规定。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各种公益事业的设施拆迁都有一些专门性的规定,例如《城市供水条例》第30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要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的部门的批准,并支付拆建费用。”
(2)必须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处理。拆除公益事业用房或附属物,首先是要考虑依法重建,其目的是确保城市的综合功能不下降,人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但最终确定是重建还是给予货币补偿的因素是城市规划。如果城市规划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重建,拆建人有义务按照拆除前该公益事业公房的使用功能和规模重建。如果城市规划不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在拆迁范围内重建的,拆迁人则应履行货币补偿的义务。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补偿标准,是按重置价格还是按市场评估价。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公益事业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公益事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是以能回复至拆除前的规模的需要为准,其操作方法还是要进行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不能简单套用非公益事业用房的做法。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之所以与一般房屋拆迁的做法不同,源于公益事业用房的特殊性,公益事业是社会物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该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居住质量的保证。拆迁只能使该公益事业得到发展,而不能损害公益事业。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这里的公益事业是指科教、文化、卫生等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性、营利性的事业。
一、公益事业用房拆迁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了解国家的各种公益事业用房的特殊法律规定。国家为了保障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各种公益事业的设施拆迁都有一些专门性的规定,例如《城市供水条例》第30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益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55条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要分别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的部门的批准,并支付拆建费用。
(2)必须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处理。拆除公益事业用房或附属物,首先是要考虑依法重建,其目的是确保城市的综合功能不下降,人民的生活质量不受影响,但最终确定是重建还是给予货币补偿的因素是城市规划。如果城市规划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应在拆迁范围内予以重建,拆建人有义务按照拆除前该公益事业公房的使用功能和规模重建。如果城市规划不要求该公益事业用房在拆迁范围内重建的,拆迁人则应履行货币补偿的义务。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补偿标准,是按重置价格还是按市场评估价。实践中各地做法不同。
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公益事业建设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公益事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标准应当是以能回复至拆除前的规模的需要为准,其操作方法还是要进行市场评估确定价格,不能简单套用非公益事业用房的做法。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之所以与一般房屋拆迁的做法不同,源于公益事业用房的特殊性,公益事业是社会物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该城市综合功能和市民居住质量的保证。拆迁只能使该公益事业得到发展,而不能损害公益事业。
二、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公益拆迁属于国家拆迁。公益拆迁是指政府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同时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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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浩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