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拆迁背井离乡怎么补偿,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程序是怎样的,1、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买卖吗?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
1、农村宅基地可以进行买卖吗?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2、宅基地买卖风险
(1)关于认定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A、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且经过宅基地审批手续的,认定合同有效(即户口在该村或街道)。审批手续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B、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但尚未办理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此范围内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C、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市民购买集体土地
D、屋一律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不同村之间的村民互相购买房屋)。
(2)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效力问题
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3、宅基地买卖流程是怎么样的?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必要程序为: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宅基地不可以买卖。【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个人建议】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性质来说,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宅基地是不可以私下进行买卖的。我建议你在生活中一定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这样才可以更好的避免意外情况的产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农村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但是仅限于农村组织内部成员进行转让。对于非农村组织内部的成员来说,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拓展资料】1、宅基地转让要提前打好招呼,必须经村集体组织的同意宅基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村民只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转让一定要经过本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能私自转让,否则转让可能会被认定是无效的。2、房地一体,转让宅基地要和房子要一起转让。宅基地不可以单独转让,必须要与房屋一起转让,在转让宅基地时,如果不转让房子,只给被转让人房子的使用权,是不合法的。3、宅基地转让也要有原则,要符合“一户一宅”我国有少部分一户多宅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转让人不想要那么多宅基地,是可以转让出去的,但是受让人必须是没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村民如果将宅基地转让之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了。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转让,农村宅基地转让,指的是转让使用权。具体的流程如下:1、转让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批准;2、确保受让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等条件;3、批准通过后,签订转让协议;4、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农村宅基地买卖的必要程序为: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一、农村房产证申请流程:
1、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村民在建筑房屋前应先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然后向当地镇(街道)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建设的报批手续,才能进行施工建设。房屋建成后村民应当向规划建设办申请房屋竣工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2、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
经过规划建设办批准建设及验收合格的房屋,村民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应当向当地房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土地使用证、报建验收证明、房屋面积测绘报告等资料。房管部门在受理农村村民要求办房产证的申请后。将会检查相关资料,并将申请登记的事项在村集体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不成立的,将给予登记发证。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村民的一种福利分配,因此,其转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村民申请土地及房屋产权转让的,应先提交农村集体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若受让方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如继承、直系亲属赠与)外,房屋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另外,《房屋登记办法》还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农村房屋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于农村建房的宅基地需要通过审批,因此,农村房屋房产证的办理不同于城市房屋的先买房后办证。而是需要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可以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二、买房交钱时要注意什么
买房交钱时应注意如下几点问题:1、卖房人是否具备出售房屋的资格,在买房前应先去房管部门查册以明确房屋实际的产权人。2、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是否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夫妻共同房产存在只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情形,但是其法律性质为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在购买该类房产时应让夫妻双方在房产出售合同上面共同签名确认。3、所卖房产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如所卖的房产已经抵押给第三方、或者已经被法院查封的,该房产是无法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要先行处理完相关他项权之后才能过户。4、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房产是否存在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如存在房产拖欠相关费用的情形,应当与卖房人协商处理相关方案。5、房产实行不动产登记原则,卖方是否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建议在银行出具同贷书,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成功办理过户递件手续之后再支付购房款。另外,还要注意对收款银行账户进行确认。
现在越来越多的背井离乡打拼的务工人员都选择返回家乡建造房子,因此,在农村买卖宅基地的现象也较为普遍。那么,买卖农村宅基地流程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下
农村宅基地买卖流程
1、宅基地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宅基地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以上便是对买卖农村宅基地流程是怎样的这个问题的回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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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然涵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