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拆迁补偿办法独生子女,嘉兴公租房申请条件详情,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3、33周
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3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亲属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和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驻嘉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市区(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含离异带小孩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3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其中离异者最近一次离婚须满三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的日期分别计算到公告之日(含)。
3、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含)。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3626元*80%=26900元(含)。
4、申请家庭以家庭申请人数计算,现住房人均(独生子女按单人计,下同)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5、申请家庭成员无使用农村宅基地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6、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且2012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核定范围:
1、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2、通过购买商品房、拆迁(征收)安置、自建、集资建房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房屋等(包括期房)以及2008年1月1日(含)后申请家庭发生转让的除房改房之外的所有房屋(含拆迁或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或征收房屋面积)。
3、对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以下两种情况,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如申请对象属于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且双方除该套房改房外无其它房屋,在公告受理截止日前申请对象已将原购买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改房产权重新转移给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该套房屋住房面积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需提交公证书)。
2、因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已被市“送温暖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心连心”救助对象的,以及申请家庭成员中(包括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已死亡的家庭成员)因有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特殊病种的治疗而致家庭经济困难将原有住房出售,并将售房款或拆迁(征收)货币安置款用于以上家庭救济且能提供相应证明的,其所转让的住房可不计入面积核定范围。注:由申请家庭书面申请,所在社区、街道(乡镇)证明,属于“心连心”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心连心”证明;属特殊病种的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1、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薄复印件。
3、申请家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需提交婚姻登记部门提供的无婚姻登记证明。
4、收入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住房分配等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如享受退休金,应注明2012年度领取退休金总额)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诚信承诺书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填写对其进行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授权书。
5、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
6、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区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土管部门出具的有无使用宅基地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上出现的房屋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分析: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五) 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 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实施。
(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法律依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一、申请原则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根据不同保障对象的收入及住房情况实行差别化分级保障。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保障方式。上一年度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家庭提出再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与前一次申请时间至少间隔12个月。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在本市新就业的无房大学生,按《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大学生来海宁创业创新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83号)文件实施。
(五) 在本市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海宁市流动人口积分享受住房补贴相关方案实施,具体由海宁市流动人 口管理服务中心会同住建部门实施。
(六)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一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物业等特殊行业的人员,由住建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二、保障家庭类型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公共租赁住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第一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有证住房困难家庭,指经民政、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证》、《海宁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海宁市特困职工优惠证》其中之一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
第二类保障家庭:低收入无证住房困难家庭,指未取得上述证件,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现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经济困难家庭(2020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10元/月,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8880元以下);
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第二类保障家庭条件,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5526元)。
法律分析: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66068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嘉兴申请公租房的条件和所需资料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和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为了获得准确的信息,请查阅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或联系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以获取最新的申请要求和资料清单。通常,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包括:
1. 居住在嘉兴市的居民。
2. 无房产或低于规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3. 已婚、离婚或者丧偶的申请人需满足法定年龄。
4. 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以下是可能需要提交的一些文件和资料: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户籍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丧偶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 收入证明:由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个人纳税证明。
5. 住房证明:无房产证明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证明。
6.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明、失业证明等。
请注意,申请过程可能会因政策调整、项目名额和申请人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在申请前咨询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的政策和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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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严颖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