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烟台市芝罘区拆迁补偿规定,法律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区财政局、人力
法律分析: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决定,为城市发展的需要,拟征收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烟台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芝罘区黄务街道黄务居委会土地,征收土地总面积5.3870公顷,建设用地5.3870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第I级区片,征收补偿费标准为12万元/亩,通世南路0.1812公顷已按1万元/亩补偿,现需补差价按11万元/亩补偿。按照上述标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966.9420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本次拟征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按照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园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拆迁补偿方案执行,本方案不包括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容。
法律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法律分析:新版土地征拆办法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规范土地征收流程和程序,实施动态市场评估定值,且分别施以周边商品房价格10%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烟台市没有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规定。但是,国家已经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对拆迁补偿作了规定,烟台市在执行拆迁补偿时也需要遵循该条例。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并定期修订。
第十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布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
第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制度,保证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房屋的补偿、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由征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并支付。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在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烟台市在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并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分析:农用地位于第三级区片,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139.0275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烟台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2、周转补偿费。3、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来确定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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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烟台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烟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孔航思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