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独山拆迁房屋补偿标准,贵州省农村出租房赔付比例是多少,贵州省农村出租房赔付比例并非一个固定值,而是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出租房的具体情况、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一般来说,如果出租房发生损坏或者租户遭受损失,
贵州省农村出租房赔付比例并非一个固定值,而是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出租房的具体情况、租赁合同中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一般来说,如果出租房发生损坏或者租户遭受损失,赔付比例会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来确定。例如,如果是由于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或者设施设备的故障导致的损失,房东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是由于租户自身的原因导致的损失,那么租户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损失。
此外,赔付比例还可能受到当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因此,具体的赔付比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是一般情况下的赔付比例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纠纷或者赔偿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
总的来说,贵州省农村出租房赔付比例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者相关机构。
另外,虽然问题中提到了“赔付比例”,但这一表述可能不完全准确,因为“赔付”通常与保险或损失赔偿相关。如果问题是指农村租房的相关法律保障或责任分配,那么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贵州省的相关地方法规,这些法规会详细规定租房合同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并不能替代专业法律意见。如有需要,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
一、贵州危房补助标准贫困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威宁县土坯房:贫困户户均补助2.23万元,困难户户均补助1.23万元。以上标准为省级平均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补助标准进行微调,各地调整的补助金额须经上一级农危改办批准。
二、危房等级评定标准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贫困户类别贫困类别分为贫困户和困难户两种。贫困户:户主属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民政部门评定的五保户、低保户危房户;困难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人均水平的农村困难户。
四、申请补助的程序
(一)有改造意愿的农村危房户提出申请,由户主本人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户主名单、贫困类别、危房等级和拟补助标准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将审查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明确通知;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并将审批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审核不成立的,批准通过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以上就是贵州省的危房改造相关标准,符合标准的贫困户请按照程序申请。
2016年贵州省农村征地补偿新政策,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
第九条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4.加强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滞留、挪用、转借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土地被征收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可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但其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变,仍享受原农村经济组织其他待遇。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按照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的原则,以被征地村民组的平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每征收一个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土地,给予解决参保名额1个,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征地需安置的各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参保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超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组)所在地公示,同时送县劳动保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6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00元/人/年,如政策调整标准按新政策执行。3.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每年扣除其征地补偿费的一年定期银行利息(620.46元),随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调整。
第十一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和县城规划区在执行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的补偿标准后,经批准享有10%的镇、村预留发展用地(其中镇占1%,村占2%,组占7%)用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由镇、村按照县城及镇区规划,统一开发建设,不再安排到个人。预留发展用地作为工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让利;作为商业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60%(奖励);作为居住用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让利40%(奖励)。镇村不具备条件开发或县根据发展需要统一开发的,由县人民**按2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收回预留发展用地。
第十二条已经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10%的预留发展用地。
第四章积极探索征地补偿制度创新
第十三条独山工业园区、独山经济开发区、麻尾边贸试验区项目用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公共设施用地,根据省**《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文件精神,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方式参加分红。产业园区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签订投资入股协议,涉及新征土地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并确定股份收益标准,按股分红。
第十四条参加入股分红的失地农民,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最高标准金额享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州重点建设工程征地工作按其补偿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公布施行后,民中、职校等建设项目原征地补偿标准不变,可参照执行第三章相关配套政策。其余各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文件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该通知旨在促进贵州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实现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市场体系。同时,通知提出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包括个人出租住房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及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等措施。此外,通知还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各类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批而
法律分析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到2020年,将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市场体系。贵州省政府办公厅最近发布了通知,明确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将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税收上落实营改增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8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8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金融方面,支持符合发行债券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发行债券主体应具备独立性资格,涉及资产权属清晰,项目收益稳定,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支持符合发行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不动产证券化产品及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供地方式上,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各类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充分发挥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采取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拓展延伸
根据《贵州省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贵州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租、承租的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承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房产税。同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出租、承租用于居住的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土地使用税。
以上政策的目的是促进贵州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支持居民租赁住房需求,降低租赁成本,缓解租赁市场压力。同时,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也有利于其更好地管理租赁住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然而,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应当意识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税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防范恶意钻空子等行为,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结语
政府将促进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并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以支持租赁企业和个人。这些政策包括税收优惠、金融支持、供地方式鼓励等,旨在建立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市场体系。同时,政府也鼓励地方政府盘活闲置土地,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贵州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报销比例具体如下:
1、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
2、3000-5000元报90%;
3、5000-10000元报92%;
4、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异地办理医疗报销的流程是:
1、在住院前或住院后3日内打老家新农合咨询电话对住院就医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2、出院后必须在居住所在地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出具一份居住证明,如果是在外务工,需有务工单位出具务工证明;
3、出院后持相关资料到参合所在地报销;具体资料如下;
(1)病历复印件;
(2)汇总明细单;
(3)住院收费票据;
(4)出院证明;
(5)患者身份证;
(6)合作医疗证及居住或务工证明。
4、如果是从参合所在地直接到省外住院化疗,必须在走之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然后才可去外地住院治疗;
5、省外报销的比例最低,一般起付线2000左右,报销比例为合理费用的45%,医院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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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仪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