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征地补偿5号文件,农村征地拆迁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应当属于该条所说的附着物的一种,但是实际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直接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房屋应当属于该条所说的附着物的一种,但是实际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直接作出规定的少之又少,以《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为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第三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又将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的制定权下放到了设区的市一级人民政府,有的设区的市比如南京市制定了相关规定,而有的则没有制定,往往是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土政策。但不论哪级政府制定的政策补偿标准都很低,对于一些地处市郊或城中村的被征地拆迁人来说,非常的不公平。
且不说这些土政策在《立法法》上的合法性问题,仅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对农民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就不应该由地方政府一纸文件几百元/平方米说了算!比如一些市郊的或者是城中村的房屋,相同区位的房价可能达到数千元/平方米的情况下,搞征地拆迁只有几百元/平方米,而差距如此巨大的原因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同,难道农村人真的就不如城里人值钱?被征地拆迁人怎能平心静气的拆迁,发生矛盾冲突都是必然的。
实际上,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根据这一意见,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被征地房屋的拆迁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标准即相同区位的市场价格来进行补偿,但是,征地机关往往采取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拆迁裁决的一套程序来辅助其强制拆迁的工作,而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土政策制定的每平方米几百元的补偿标准,为了实现某些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没有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恶化了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之间的冲突!
鉴于征地拆迁人和被征地拆迁人之间的地位、力量悬殊,再加上农村征地拆迁法律依据的空白,被征地拆迁人往往不能直接的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聘请律师代理的话,可以通过曲线救国的途径迂回的和征地拆迁人谈判从而增加补偿的金额,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对手是政府机关,所以办案的阻力还是不小。
作为被征地拆迁人在遭遇拆迁补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切记:一要坚持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动摇,有些人经不住拆迁人的威吓利诱,补偿协议签了以后再反悔就很难处理了;二要委托业务精练的律师,因为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为被拆迁人的争取利益最大化不是简单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应该说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律师需要根据案情调动所有可能的司法资源来挟制对方,从而达到双方基本上都能够接受的补偿结果。另外,我们期待国家一级制定统一的征地拆迁法规,规范征地拆迁许可、补偿标准等关系老百姓身家性命的矛盾焦点问题,缓解农村征地拆迁中农民和政府的冲突,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分析:征地拆迁纠纷解决办法: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一、划在拆迁红线内的房子能不能卖
不能。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交易是会被冻结的,被拆迁的房屋在拆迁期间是不能买卖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纠纷可以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一、农村房屋买卖后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之间转让,不能卖给非本村集体成员之外的人。如果卖给了本村符合条件的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与原房主无关。如果卖给本村集体之外的人,则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拆迁款原则归原房主所有,但如果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拆迁后所得补偿款的归属,则应当履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房主应当归还买方购房款,以及补偿买方装修、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损失。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五号文件
●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
●拆迁55号文件
●房屋拆迁55号文件
●拆迁五项补偿
●拆迁57号文件
●拆迁51号文件
●2019年房屋征收五号文件
●2020年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59号文件
●株洲征收补偿标准5号文件
●株洲征收补偿标准5号文件
●株洲征收2021
●2020年株洲征收
●株洲征收政策
●株洲市最新征收标准
●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株洲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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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征地补偿5号文件,关于调整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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