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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占地拆迁怎么补偿,宅基地的三权分别是什么:今日占地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9-12 04:01:1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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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占地拆迁怎么补偿,宅基地的三权分别是什么,宅基地三权是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的特征是需要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一、宅基地三权是指哪三权宅基地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

中关村占地拆迁怎么补偿,宅基地的三权分别是什么:今日占地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中关村占地拆迁怎么补偿,宅基地的三权分别是什么

宅基地三权是指的是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宅基地的特征是需要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需要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一、宅基地三权是指哪三权

宅基地三权是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

法妞问答提醒您,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二、宅基地有哪些特征

宅基地的特征包括:

1.农村村民实行一户一宅制。即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国地域辽阔,人们的生活习惯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各地对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对宅基地的面积也相差较大,无法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只能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

3.农村村民建住宅,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要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买卖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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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时,房子可以按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进行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退耕还林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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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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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指哪三权

法律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三权是指哪三权

宅基地三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民、经营权可以流转。


一、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1.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2.“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


3.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二、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建造并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性。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五)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性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因期限届满而消灭。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


1、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宅基地使用权: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2、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的农村村民;


(2)已拥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3)农村村民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四、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什么

法律分析: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 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五、农村宅基地确权包括

法律分析:1、申报2、权属调查3、审核与公告4、审批5、登记注册6、颁发土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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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关村占地拆迁怎么补偿,中关村拆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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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语然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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