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全椒房屋拆迁补偿款,全椒县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2013年重点工作要求,县政府将陆续启动南屏山核心片区改造及城南西片区路网改造等建设项目,需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面积,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依据。未经登记建筑的认证处理原则:
1、凡在2006年11月22日前建房,至今未履行建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予以补偿安置;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2、凡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2011年“两违”整治公告发布之日)期间,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予补偿安置,仅付给一定的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3、原来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旧房翻建的,但未办理翻建工程规划和土地变更手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原体量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若原体量建筑面积达不到人均18㎡保障面积的,可按人均18㎡选择安置房),超出部分只付给材料费;否则按“两违”规定处理。
4、2011年12月12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一律按“两违”规定处理。
若合法建筑的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在3㎡以下的,以测绘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在3㎡以下的,以证载面积为准,3㎡以上的,重新核定面积。同栋楼、同单元、同户型的产权面积应相同。
房屋用途确定:
1、根据初始登记,按证载确定的用途对应补偿安置。
2、住宅房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予以评估。经营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
(1)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被征收人可购买经营房。经认证确定其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安置经营面积与实际经营面积相等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面积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面积部分大于10㎡的,执行市场价格。
(2)住宅房不是沿城市主次干道或内街巷道一层一进而用于经营活动的,一律按住宅房补偿安置。若符合上述经营活动条件规定的,可按认证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房屋转让后产权未过户问题的处理,按以下条件确认现使用人的合法产权:
1、现使用人需提供原产权证书或土地证书;
2、提供原房主的身份证明和转让协议;
3、现使用人出具书面材料并说明事由;
4、现使用人需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
5、发生多次转让的需提供多次转让协议,由居委会和征收工作组出具多次转让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并对转让的真实性负责。
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翻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租赁房屋。对所有突击建房或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五、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照《全椒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暂行办法》规定确定。
(三)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或者无证房屋经认定为合法产权的,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补交相关办证费用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征收人依据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根据被征收人要求,提供相当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安置房,并据实计算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差价。
1、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基础上,上靠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可跨户型安置。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原面积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超出部分在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部分(即部分放弃产权的),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3、对被征收房屋面积在50㎡内的,按最小户型(面积约50㎡)予以安置,执行安置价格。
(四)人口安置:
1、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本村民组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40㎡的,按人均40㎡予以安置,人均40㎡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40㎡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2、对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城镇户口家庭,人均住宅面积不足18㎡的,或虽在2006年11月22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建房,但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经认证确定,被征收房屋为该户唯一住房的,按人均18㎡靠近户型安置,人均18㎡部分执行安置价格;超出人均18㎡的部分,10㎡以内(包括10㎡)的执行安置市场价格,10㎡以上的执行市场价格。
(五)安置人口确定及条件:
(1)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属三代直系亲属,对旁系亲属、户口挂靠人员等一律不予安置。
(2)家庭所有成员均属2009年12月31日之前迁入现有户籍且实际生活在一起;因新婚或新生儿增加的人口,符合人口安置条件。
(3)独生子女、“双女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申请按人口安置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外均无房产。
(5)对城镇户口现长期实际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须在农村无房产、无承包土地、无宅基地,方可申请安置。
(6)凡要求按人口安置的,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认证组认证,经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按方案办理。
(7)所有申请人口安置的被征收人都要写承诺书,若实际情况与安置条件不符,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本次按照人口安置的协议无效,服从重新安置,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六)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收补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处理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
(七)临时过渡方式及各项补助费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2、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搬迁费等各项费用的补偿按规定标准执行。
3、原则上安置房回迁时间暂定为12个月,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偿均先支付12个月;在18个月内未能安置的,按原标准据实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的,在18个月之后的临时安置费双倍支付。
(八)安置地点及安置房价格:
安置地点:原地块就近安置或异地安置。
安置房价格:待评估机构产生,依据评估结果制定。
六、操作方式及奖励政策
(一)为鼓励被征收人尽快搬迁,给予被征收人提前搬迁奖励(仅限住房和营业用房),奖励标准:在年月日前搬迁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100元/㎡奖励,超过年月日,每推迟一天,递减10元/㎡。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优先选择安置房。
2、住宅房按认定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奖励300元/㎡(若有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面积部分不享受奖励)。
3、选择多层住宅五、六层安置房的,按调换在该楼层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五层奖励100元/㎡,六层奖励200元/㎡。
4、沿城市主、次干道、内街巷道一层一进的住宅房用于经营性活动,且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工商、税务、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目前正在经营且连续三年以上,并交纳税费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回购经营房补贴:沿主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750元/㎡,沿次干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300元/㎡,沿内街巷道一层一进最高补偿不超过150元/㎡,同时给予停产停业补偿,至回迁之日止。若放弃回购经营房,主干道的给予1200元/㎡一次性补偿,次干道的给予800元/㎡一次性补偿,内街巷道的给予400元/㎡一次性补偿。
5、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征收人帮助被征收人免费办理。(住房维修基金不属办证费用,应予交纳)
6、选择高层安置的,给予无偿奖励面积。奖励标准:按调换在高层的被征收面积的15%给予奖励。
7、高层物业管理费比照多层收取。
8、本次征收,在已建成的安置小区剩余房源中选择安置房的,可以跨户型安置。
(三)帮助解决被征收人子女就学问题。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由征收工作组出具情况说明,经指挥部批准,由县教育部门就近统筹给予安排,并免收转学、择校等相关费用。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
2、过渡房属新学校区域内的(其租房协议须经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3、属九年义务教育范围内的。
七、房屋拆除工作:由县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实施招标,交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实施。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不得拆卸房屋的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扣除补偿费用。
八、权利救济
(一)签订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者产权不明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将各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本征收补偿方案由县房产和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台州拆迁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拆迁房屋的价格进行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附属物和收益权,但必须是合法的。附属物必须依附于房屋、具有用途并有价值,收益权必须合法产生。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台州拆迁赔偿标准会根据不同拆迁房屋的价格来进行判断。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有哪些
1、房屋。
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这里所说的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的特征如下: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的特征如下:
(1)收益权人系合法地占有使用被拆迁房屋,其收益权必须有合同或法律依据。
(2)收益应当合法产生。
(3)收益应当是有依据的产生,包括即得收入和合法预期收入。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和附属物。房屋拆迁补偿范围中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且应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拆迁补偿范围中的收益权应具有合法性和有依据性,且应合法产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花椒树的赔偿按照其实际价值确定。
2、一般说来花椒树的价值可以根据以下证据确定:
①购买花椒树的发票或收据;
②购买种植花椒树消耗化肥等用品的发票、收据;
③花椒树产量大小(花椒树结果照片、理论产量等);
④证人证言能够证实其相关价值的(尤其是相关专家的证言);
⑤市场价值(一般需鉴定或被告认可)。
一、拆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二、拆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律师解析:
费氏牡丹鹦鹉别名费氏情侣鹦鹉、棕头牡丹鹦鹉,野生的牡丹鹦鹉生活在热带丛林中,常集大群生活,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项下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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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一芮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