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居住生活不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征收方不能以此为由限制我们获得安置补偿的权利。今天,圣运律师借助一起案例,带大家看看
河南南阳的陈女士自出生便住在本村,合法拥有承包责任田和宅基地,结婚后,丈夫也将户口迁到了本村,其间,老房因年久失修变成危房,居住不便,陈女士一家便在房屋旁边临时盖了两间房居住生活,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陈女士一家便搬到了城里。
因本村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街道办在对陈女士一家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后,将陈女士一家的承包责任田和宅基地进行了征收。但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街道办仅口头告知补偿安置通知,至今未对陈女士一家作出具体的征收补偿。对此,征收方给出的理由是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曾责令陈女士自行拆除,因未得到回应,征收方才对案涉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女士一家人提起了诉讼程序,希望得到合理合法的安置补偿,一审法院未支持,陈女士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本案上诉人陈女士作为本村土生土长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女士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均依法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在本村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其家庭因经商长期在外生活,并不否定其依法享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政府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并经法定程序出让,是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应当通过补偿、安置等措施依法保护被征地村民的合法权益。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既包括对房屋造价的补偿,也包括对宅基地使用权益的补偿。对于特殊情形下村民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无房屋的,也应当通过置换、补偿等方式保护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征收方简单地以所建房屋未经批准属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予以补偿安置,理由不足,有失公平。最终,二审法院责令征收方对陈女士一家依法进行安置补偿。
征收方对于这样的结果并不认可,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
最高法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陈女士作为本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女士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女士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征收方应当基于陈女士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女士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女士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征收方仅以陈女士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女士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陈女士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女士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宅基地的所有权虽属于集体,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享有使用权,并且要注意,这个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也就是说,如无特殊情况,大家可以祖辈使用。另外,我国《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进城居住生活,就一定要放弃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