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评估方补偿案公示,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公示的目的与意义:公示评估初步结果是为了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通过公
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公示的目的与意义:
公示评估初步结果是为了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通过公示,被征收人可以及时了解自己房屋的评估情况,为后续的补偿协商或异议申请提供基础。
公示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该评估结果应当公示。
公示是征收程序的一部分,符合条例规定的征收流程,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公示的内容与要求:
公示内容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包括房屋的价值、评估方法、评估依据等关键信息。
公示应以显著方式在征收范围内进行,确保所有被征收人能够便捷地获取信息。
公示期间,应设立咨询渠道,解答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的疑问。
对公示结果的异议与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评估机构应认真对待被征收人的异议,及时进行复核并给予明确答复。
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
公示后的后续流程:
公示期结束后,若无重大异议,征收部门将依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协商。
协商一致的,双方将签订补偿协议;若协商不成,征收部门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征收部门则按照补偿协议或决定支付补偿款项。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评估初步结果公示是征收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它保障了被征收人的权益,也确保了征收工作的透明与规范。
1、从公示到拆迁一般要不得少于30日。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与土地征收有关的案例介绍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房屋征收评估公示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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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价值的评估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现场予以记录,并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修改、完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并修正后,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房屋价值的变化是比较大的,所以评估报告有效期不能过长。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一、房屋拆迁评估的程序
1、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评估任务。专业评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开展具体评估工作。
2、房屋评估前的准备。就是准备好产权登记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土地资料等必须的资料。
3、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就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各项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定。
4、相关资料的综合分析。这一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地确定被拆迁房屋作价补偿的基本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的依据。
5、编写相关评估报告。评估人员综合被拆迁房屋资料,提出作价评估意见,具体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的重要过程。
6、评估复核和审批。在评估工作人员完成评估工作后,由复核员到实在进行复核,复核后报审批人员进行审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协商选定是确定评估机构的首选方式,只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时,才可以通过多数决定等其他方式确定。征收人未与被征收人协商,直接采取单方指定等其他方法确定评估机构的,属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不能采用。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开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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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评估方补偿案公示,拆迁评估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赵夏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