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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份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拆迁六年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6 00:11: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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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份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拆迁六年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近年来拆迁这一话题的热度居高不下,因拆迁而带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明律师最近接待的当事人存在的相同的问题就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却一直不给安置补偿。今天

两月份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拆迁六年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两月份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拆迁六年未得到安置,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近年来拆迁这一话题的热度居高不下,因拆迁而带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明律师最近接待的当事人存在的相同的问题就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却一直不给安置补偿。今天即明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一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一直不给安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号住户。2012年2月份,政府贴出公告,对该街区进行综合改造,拆迁办与李某签订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2013年4月8日,拆迁办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验收单》,载明“房屋验收合格”,随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门窗和装饰,并断水断电,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过渡,并口头承诺于同年的

5、6月份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但时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补偿却一直没有着落。在这期间李某多次找过拆迁办,拆迁办给出的回复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诉讼、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没有结果。在咨询过专业律师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拆迁方依法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并给予征收补偿。

但是在庭审中,拆迁方提出了抗辩,他们认为,第一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开始拆迁到李某起诉之日已超过6年之久,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其已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满意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我们在收到《行政起诉状》之前,并没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申请。因此,李某的起诉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

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李某以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职责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部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迁方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系拆迁方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性质的诉讼不需要以先提出补偿安置申请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下,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在对李某房屋已经实际拆除的情况下予以安置。拆迁方未及时对李某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拆迁方一个月之内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

二、被征收人拆迁六年都还未得到安置,应该怎么办

近年来拆迁这一话题的热度居高不下,因拆迁而带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明律师最近接待的当事人存在的相同的问题就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却一直不给安置补偿。今天即明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一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一直不给安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号住户。2012年2月份,政府贴出公告,对该街区进行综合改造,拆迁办与李某签订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2013年4月8日,拆迁办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验收单》,载明“房屋验收合格”,随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门窗和装饰,并断水断电,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过渡,并口头承诺于同年的

5、6月份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但时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补偿却一直没有着落。在这期间李某多次找过拆迁办,拆迁办给出的回复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诉讼、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没有结果。在咨询过专业律师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拆迁方依法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并给予征收补偿。

但是在庭审中,拆迁方提出了抗辩,他们认为,第一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开始拆迁到李某起诉之日已超过6年之久,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其已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满意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我们在收到《行政起诉状》之前,并没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申请。因此,李某的起诉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

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李某以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职责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部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迁方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系拆迁方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性质的诉讼不需要以先提出补偿安置申请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下,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在对李某房屋已经实际拆除的情况下予以安置。拆迁方未及时对李某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拆迁方一个月之内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人拆迁六年未得到安置,该如何办

近年来拆迁这一话题的热度居高不下,因拆迁而带来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即明律师最近接待的当事人存在的相同的问题就是签了安置补偿协议,已经过了交付期限,但是政府却一直不给安置补偿。今天即明律师就以案释法,为大家解读一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政府一直不给安置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怎么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拆迁六年之久未得到安置

李某是某街某号住户。2012年2月份,政府贴出公告,对该街区进行综合改造,拆迁办与李某签订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2013年4月8日,拆迁办向李某交付了一份《验收单》,载明“房屋验收合格”,随后拆除了李某房屋的门窗和装饰,并断水断电,告知李某自行在外租房过渡,并口头承诺于同年的

5、6月份给予拆迁安置补偿。

但时至今日,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已有6年多,安置补偿却一直没有着落。在这期间李某多次找过拆迁办,拆迁办给出的回复也是次次不同。李某也曾向法院提民事诉讼、网上留言等多种方式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均没有结果。在咨询过专业律师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拆迁方依法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并给予征收补偿。

但是在庭审中,拆迁方提出了抗辩,他们认为,第一李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开始拆迁到李某起诉之日已超过6年之久,远远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前提条件是其已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请。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满意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而我们在收到《行政起诉状》之前,并没有收到李某提交的履行相关法定职责的申请。因此,李某的起诉并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应当驳回李某的起诉。

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李某房屋被征收后尚未获得补偿,相关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状态一直持续。因此,李某以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职责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行政部门不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李某要求拆迁方履行拆迁补偿法定职责,系拆迁方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故李某提起要求履行拆迁补偿义务性质的诉讼不需要以先提出补偿安置申请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拆迁方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在无证据证明该协议无效,或应予撤销的情形下,应当履行协议内容,在对李某房屋已经实际拆除的情况下予以安置。拆迁方未及时对李某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系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拆迁方一个月之内按照拆迁安置协议进行安置。

四、做过笔录公安系统有记录吗?

法律分析:如果已经享受过拆迁的待遇,那么以后再次办理拆迁的时候,也是能够享受到拆迁赔偿的。不过具体还要看当地的政策,因为政策性是非常强的,如果当地的在政策有规定说是不能享受的,那么在享受过一次之后,就不能够再享受第2次拆迁赔偿了,可以到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怎么处理

一、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怎么处理


1、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的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房屋征收时会测量当事人房屋的面积,签经济补偿合同,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会按签订和合同进行办理;


(2)房屋征收是有时限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后再次购房可享受什么优惠


1、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赔偿安置协议获到货币赔偿,再次购置一处房屋,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赔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赔偿款的部分,应按适用税率征税,其中,拆迁赔偿款包括有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中商定的赔偿价款、乔迁补贴、乔迁奖励以及临时安置补贴等适用税率按照本次购房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2、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拆迁赔偿安置协议再次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对补缴款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税,适用税率按照本次换入房屋的类型或房屋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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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两月份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二月拆房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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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惠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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