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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山脱贫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宅基地确权后为什么不发证: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5 00:55:4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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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山脱贫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宅基地确权后为什么不发证,宅基地确权后没有发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一户多宅的情况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国家土地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法第62条关于农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就是一户农民只能拥有

下山脱贫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宅基地确权后为什么不发证: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下山脱贫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宅基地确权后为什么不发证

宅基地确权后没有发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户多宅的情况


随着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国家土地管理办法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土地法第62条关于农村宅基地有明确规定,就是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出当地规定的标准。而在现实中,农村很多人家拥有多处宅基地,按照规定,对于“一户多宅”是不能确权的,当然就不能办理房产证。


针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一般是,对于多出的宅基地,要农民自行拆除房屋,退回宅基地给村集体;不主动退出的,村委会可以强制收回,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对于由于家庭人口原因,一处宅基地确实不够使用,而家庭成员又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分户后,办理宅基地申请手续,然后再按“一户一宅”进行确权,办理房产证。


2、宅基地面积超标


新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也明确规定了面积标准,即一户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在宅基地确权工作中,通过摸底排查,确定每家每户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超出标准的不能予以确权和办证。


对于面积超标的情况,一般处理方法是进行经济处罚,对超出的部分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办理确权,由农民合法使用。如果宅基地面积超出太多,拆除多于部分对其他房屋及生活设施不会造成损坏和影响,可以采取拆除多于部分,收归村集体,然后对剩余宅基地进行确权办证。


3、未经审批私自建房


近几年,随着宅基地管理的加强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对农民建房提出了新的要求,不管是旧房翻新还是新建住房,都必须经过当地土管部门审批,拿到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房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房,否则将视为违章建筑,当然不能确权办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宅基地怎么确权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申请,申请程序如下:

1. 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三、宅基地确权给发证吗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做出了规定。

一、将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农民维护土地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二、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登记发证的规定,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全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准备工作、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房屋调查和成果归档与建库等内容。

1、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宣传发动、资料收集、技术设计、表册与工具器材准备、队伍落实和人员培训等。

2、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绘制宗地草图,填写地籍调查表。

3、地籍测量。在权属调查结果的基础上,通过地籍测量准确获取界址点位置,并计算宗地面积。地籍测量包括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和面积量算等。

4、房屋调查。针对农村房屋实际情况,实地调查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状况,结合地籍测量一并开展房屋测量。房屋调查要重点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地籍调查成果。

5、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地籍数据库,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验收。

(二)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要坚持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三)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各地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三、保障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顺利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负责本地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2014年8月31日前将相关工作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加强督促指导及验收。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度缓慢、工作质量不高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

四、宅基地确权哪些情况不能发证

以下特殊情况是对于宅基地确权哪些情况不能发证问题的解答,望采纳。

(一)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宅基地,且违法超占不足一间(46平方米)的房屋,确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可对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违法超占部分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超占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宗地图按实际使用范围绘制,可以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用虚线标注;如确实无法区分违法超占位置的,在宗地图上注明批准面积和超占面积,但违法超占面积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二)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重点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等原因,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原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相关信息。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城镇居民,经依法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凭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四)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五)对拆旧建新的,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宅基地土地权利证书;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新宅基地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步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手续。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国土部门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六)对依法继承房屋或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应当予以确权登记。

(七)子女分家析产涉及有非农户口的,其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可按平均面积计算(包括留给长辈居住的面积),如按自然间分,宅基地使用权面积非农户口不得多于农业户口的面积。

下列情形的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宅基地;

2.城镇居民在农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3.跨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的宅基地;

4.因依法查封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宅基地;

5.已异地安置或批准新建,应拆旧房至今没有拆除的宅基地;

6.农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未经处罚、补办审批手续的宅基地;

7.在农民建房审批中隐瞒的旧宅基地;

8.自行灭失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9.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10.其他依法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宅基地。

五、没办上土地确权证怎么办

一、没办上土地确权证怎么办


1、没办上土地确权证的办法如下:


(1)错过确权时间很长,可以单独去国土部门申请补登记,但是难度比较大,拖延时间也比较长;


(2)错过确权时间不长,可以找村委会协调补登记,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可以登记成功;


(3)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主管部门是农业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房屋确权的流程是什么


1、申请。农村房屋所有人提出向政府部门提出确权申请;


2、受理。政府部门受理村民的申请,并对房屋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规定建房的相关规定,再安排人员现场去勘测,宅基地的面积有没有超出规定的面积;


3、审核。对调查、勘测没有问题的农村房屋进行审核通过;


4、公告。在公告栏进行公布昭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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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下山脱贫房屋拆迁补偿政策,下山脱贫安置房可以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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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傅延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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