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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街三层砖混楼房拆迁补偿,太原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0 12:05:2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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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街三层砖混楼房拆迁补偿,太原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最新政策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

领街三层砖混楼房拆迁补偿,太原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今日楼房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领街三层砖混楼房拆迁补偿,太原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

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最新政策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将获得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太原市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确保上述各项补偿的落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价值评估与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需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且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太原市在实施城中村改造时,应组织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并确保补偿金额符合市场价值。


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应计算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太原市在城中村改造中,应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提供合理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案。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给予补偿;对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太原市在推进城中村改造时,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


综上所述,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的最新政策主要围绕补偿内容、房屋价值评估与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选择,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展开。这些政策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中村改造的顺利进行。

二、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补偿政策是什么?

三、太原最大城中村改造补偿款怎么分配

太原市的最大城中村殷家堡村采用全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标准为每分(0.1亩)拆迁补偿标准130万元,拆迁奖励为按合法宅基地证奖励,在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20万元;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10万元。相较于以前城中村补偿方式,这次可谓“简单而粗暴”,核算简单,便于操作,省却不少麻烦。

法律分析

太原市的最大城中村殷家堡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安排如下:根据太原市及小店区针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殷家堡村的实际情况,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

拆迁补偿标准:以核定的拆迁居民宅基地的证载面积为准,按证载面积每分(0.1亩)拆迁补偿标准130万元。

拆迁奖励:为鼓励居民积极响应整村拆迁,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合法宅基地证奖励,在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20万元;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10万元。

每分(0.1亩)130万元的纯货币补偿,相较以前城中村补偿方式,这次可谓“简单而粗暴”,核算简单,便于操作,省却不少麻烦。

现在让我们来盘点下近两年太原市其他城中村都是如何赔偿的。

大东流村

位置: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北中环与和平北路交叉口东南

补偿方案:

方案一:货币补偿

旧村院落以宅基地证合法面积的二倍计算,每平米补偿4640元,装修搬迁等费用每平米360元,规定时间拆迁完毕,每平米奖励500元,货币补偿每平米合计5500元。

货币补偿总额计算方法:5500元/平米*宅基地证合法面积*2+三层成本价*90%*核定面积+四层成本价*70%*核定面积+五层成本价*40%*核定面积+加层简易单彩钢房200元/平米*核定面积+附着物补偿11000元-核定重置面积*600元/平米。

方案二:现房置换(仅限宅基地证合法一层、二层面积)

现房置换每1平米置换集祥美地高层1平米。置换面积奖金及安置等费用每平米补偿860元(其中包括奖励500元、装修费200元、暖气费30元、搬迁费10元、6个月过渡费120元),剩余面积依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

现房置换计算方法:现房置换面积*860元/平米+(宅基地证合法面积*2-现房置换面积)*5500元/平米+三层成本价*90%*核定面积+四层成本价*70%*核定面积+五层成本价*40%*核定面积+地下室补偿标准*核定面积+简易单彩钢房100元/平米*核定面积+加层简易单彩钢房200元/平米*核定面积+附着物补偿11000元-核定重置面积*600元/平米。

方案三:期房置换(仅限宅基地证合法一层、二层面积)

选择期房每1平米置换1平米高层住宅。

(1)签订协议后,每平米补偿装修搬迁等费用240元(其中包括装修费200元、暖气费30元、搬迁费10元,计算方法:240元/平米*合法宅基地证面积*2);

(2)每平米按20元一次性支付1年(12个月)过渡费。计算方法:20元/平米/月*12个月*合法宅基地证面积*2;

(3)期房置换计算方法:宅基地证合法面积*2*480元/平米【(搬迁等费用240元/平米+240元/平米(12个月过渡费)】+三层成本价*90%*核定面积+地下室补偿标准*核定面积+简易单彩钢房100元/平米*核定面积+附着物补偿11000元-核定重置面积*600元/平米。

(4)之后每半年按20元/平米/月支付过渡费,直至交房。

(5)交房时,置换面积少于拆迁面积的,少于部分按每平米4640元退给被拆迁户;多余被拆迁面积的,多出部分按当时市场价格执行。

方案四:公司借款

本着被拆迁户自愿原则,由太原市**泰商贸有限公司向被拆迁户借款(仅限被拆迁户,每50万元为一个借款单位),公司按13%年息计算,满一年支付一次利息,期限2-3年,以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

小王社区

位置:万柏林南内环西街与千峰南路交叉东南

补偿方案:

一、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

1村民宅基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补偿,一,二层800元?m2,三层按800元的90%,四层按800元的70%,五层按800元的40%补偿,五层以上不予补偿。

2宅基地内一层平方拆迁补偿按二层的800元x2

3宅基地无建筑部分面积;以平米计算800元x2x0.8倍

4宅基地内地下室,地下水库;400元

5宅基地内其与附属建筑如单体门道,单体厕所,照壁,院墙,水井,简易窝棚。等一率不管

6楼房阳台按同层同价计算

7宅基地内室外楼梯以一二层800元x80%三层800元x70%四层800元x40%五层以上不管

8宅机体内搭建的彩钢房简易房棚一二层不管三层按400元x90%四层400元x70%五层400元x10%补偿,2011年12月18日后搭建的一律不管。

二、133范围宅基地外建筑物的货币补偿

1宅基地外固定砖混,框架结构建筑;

一二层每平米500元三层500元x90%四层500元x60%五层500元x50%补偿

2钢架大棚,彩钢房等按一层补偿(有门有窗)260元二层以上不管

亲贤村

补偿方式:商业用房安置+小户型公寓住宅安置+货币补偿

补偿标准:以拆迁居民宅基地证载面积为准,每分(0.1亩)置换商业用房50平方米+小户型公寓住宅80平方米+货币补偿20万元人民币。另外搬迁过渡费,按宅基地证发放,每证每年3万元,四年共计12万。签订拆迁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奖励:根据补偿方案,先拆有奖,按宅基地证核发拆迁奖励费,具体为——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分别每证奖励20万元或10万元。

拓展延伸

根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城中村改造需要采取货币补偿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偿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改造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拆迁用途、拆迁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对于太原最大城中村改造方案中采取的货币补偿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办法》的相关规定。

结语

太原市的最大城中村殷家堡村,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安排如下:根据太原市及小店区针对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的相关政策,并结合殷家堡村的实际情况,选择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方式。拆迁补偿标准:以核定的拆迁居民宅基地的证载面积为准,按证载面积每分(0.1亩)拆迁补偿标准130万元。拆迁奖励:为鼓励居民积极响应整村拆迁,在拆迁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按合法宅基地证奖励,在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20万元;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签订拆迁协议的,每证奖励10万元。每分(0.1亩)130万元的纯货币补偿,相较以前城中村补偿方式,这次可谓“简单而粗暴”,核算简单,便于操作,省却不少麻烦。现在让我们来盘点下近两年太原市其他城中村都是如何赔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太原棚户区改造补偿细则2020

法律主观: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棚户区改造补偿最新政策有哪些?看如下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林场)、国有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要抓紧审批,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二、优化规划布局(一)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原地安置为主,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二)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一)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二)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方式,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一)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二)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五、加快配套建设(一)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一)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用地落实到位。(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支持国有林区(林场)、垦区(农场)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7月21日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太原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得知,棚户区在进行改造时当事人是可以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而两种方式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最新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1、货币补偿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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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领街三层砖混楼房拆迁补偿,三层楼拆迁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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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文慧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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