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区房屋拆迁补偿保护,滞洪区房屋补偿标准,滞洪区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水毁损失的补偿。具体来说:一、补偿范围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住房水毁损失会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房屋因滞洪而遭受水
滞洪区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水毁损失的补偿。具体来说:
一、补偿范围
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条,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住房水毁损失会给予补偿。这意味着,如果房屋因滞洪而遭受水毁损失,居民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比例
住房补偿通常按照水毁损失的70%来计算。这一比例是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体现了政府对受灾居民的关怀与支持。
三、不予补偿的情形
然而,并非所有房屋水毁损失都能获得补偿。根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以下情形将不予补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这体现了政府对违规行为的不纵容态度。
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这要求居民在建造住房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无法获得补偿。
综上所述,滞洪区房屋补偿标准主要根据房屋的水毁损失来确定,通常按照损失额的70%进行补偿。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予补偿的情形,需要居民注意并遵守相关规定。在申请补偿时,居民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政府进行准确的评估与发放。
法律分析:政府作为紧急避险人可不承担责任或仅给予适当补偿。在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人是不承担责任还是给予适当补偿,给予补偿的具体额度等,则需由法官结合案情自由裁量。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解答: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有关工作。
【法律依据】: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第五条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一、泄洪区房屋补偿标准
以相关部门具体规定为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参照城镇房屋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虽然上述文件是对城镇房屋的具体规定,但是拆迁的精神同样适用于农村房屋。
对于门面房的拆迁,可以对实际的经营损失进行补偿,并且门面房本身可以参照周边类似门面房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门面经营每月都有稳定收入,那么拆迁方应当要对实际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补偿,但实际上拆迁方并没有给这一块的补偿。
三、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房子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法律分析:1.国家泄洪区居民补偿标准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同季农作物平均值的50%-70%。2.经济林损害补偿一般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同生长期平均值的40%-50%。3.居民住房补偿主体部分水毁损失,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不予补偿,按照住房损失价格的70%。
法律依据:《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对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给予补偿:(一)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二)住房水毁损失;(三)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第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下列损失,不予补偿:(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退田而拒不退田,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或者退田、迁出后擅自返耕、返迁造成的水毁损失;(二)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毁损失;(三)按照转移命令能转移而未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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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洪水区房屋拆迁补偿保护,洪水危房拆除国家补偿标准2020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魏钰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