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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人为损坏有哪些标准?: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6:36:3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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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一)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即: 赔偿金额=修复费用+相关经济损失 (二)不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即: 赔偿金额=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损害后的房地产价值 (三)可修复一定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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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一)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修复费用加上相关经济损失,即: 赔偿金额=修复费用+相关经济损失 (二)不可修复的赔偿金额为房地产价值减损额,即: 赔偿金额=损害前的房地产价值-损害后的房地产价值 (三)可修复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复房地产价值的,赔偿金额为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之和,即: 赔偿金额=部分修复费用+房地产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 (四)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赔偿金额为重置成本; (五)损害赔偿评估对建筑等专业知识要求更高,需要大量专业帮助,需要损害程度鉴定 双方当事人协商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协商不成,起诉后,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鉴定,根据结果,主张侵权赔偿。 (六)损害当事人双方对估价结果都很关注,要求估价更加精准,说服力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1、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当事人未申请鉴定的话,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人为损坏有哪些标准?

人为损坏是相对于因正常使用损坏而言,由于人使用而被破坏的情况。人为损坏可以分为故意损坏和无意损坏,与物品的易损程度、设计缺陷、产品质量、使用环境等有一定关系,还与使用者的使用方法、性格特征、心理素质、知识水平等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房屋拆迁赔偿的标准有哪些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邮件损坏有哪些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赔偿邮件损失: 1、保险价格按照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坏的,按照保险价格赔偿;部分损坏或者内部短缺的,按照保险价格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赔偿邮件的实际损失; 2、未保价的,按邮件丢失、损坏或者内部件短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坏的,按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通知和提供给用户的邮件文件上,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邮件造成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无权限制本条第一款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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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房屋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房屋损坏的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投稿:宋梓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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