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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补偿纠纷能起诉吗,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今日拆迁补偿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0 15:15: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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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拆迁补偿纠纷能起诉吗

农村拆迁补偿纠纷能起诉。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如何对拆迁补偿纠纷

房屋拆迁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及土地被征收后,开发商将本来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又卖给第三人,此时,拆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当购房者与住宅房被拆迁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积等进行具体约定后,拆迁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购房人的,由于拆迁协议对标的房屋的安置时间上先于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出售,被拆迁人就明确具体的标的房屋享有的权利是原房屋所有权的延续,因此应优先保护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权利。

(二)出卖人将标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该房屋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协议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登记,由于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买卖合同成立在前,应保护购房者的权利。

2、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未登记,应分别情况处理:一是被拆迁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为表明拆迁人已经履行拆迁协议的房屋交付义务,被拆迁人已接受交付并对房屋为占有使用,应优先保护已入住的被拆迁人;二是购房者已入住的,同理应优先保护购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应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时间顺序,优先保护合同成立在先的权利人。

相信大家都知道,不同的人遇到的拆迁纠纷情况是不一样的,即使是同一类型的拆迁纠纷,但是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我们要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解决,这样才能使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简介:

蒙骗的拆迁?

我们是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西一村的村民,村子最近要拆迁了,但是汉城拆迁办给我们出来评估单,我们觉得有很大的问题

一.不让我们拆迁户复印

二.没有评估公司的盖章也没有任何政府部门的确认章

三.出来的评估价格也没有任何评估依据给我们拆迁户看

四.一切的政策和规定只是政府几个身材魁梧的人空口说

我们感觉这种拆迁完全是不人性的不透明的不道德不具有任何依据的

这到底是算什么啊

案例的简要法律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现在并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而且政府基层组织中的确会有一部分负责人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并且受本身文化水平、道德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负责人有以老大自居,个人说了算的心理,常常是:违法了还不知道,知道了也不以为然。

所以现今的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问题依然有些混乱。

但是,依据2005年10月12日法[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因此,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这部分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还是要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办理。

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以及,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据以上的规定可以要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一般是区县的国土房管局现在被列入区县建设管理委员会的一个部门)对拆迁事项予以公告,对于房屋价格的评估结果也应当予以公示;并且依据该条列规定的标准对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承租人予以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估价结果应当公示的法律依据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七条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一般由拆迁人委托。委托人应当与估价机构签订书面拆迁估价委托合同。

第八条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第二十条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从上述的法规当中可以知道房屋所有权人不但对估价结果有知情权,而且有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权利。

三、面对强拆的无奈

遗憾的是《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对于知情权与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救济途径,比如:对拆迁人或拆迁管理部门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从而中止拆迁。当这两项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相关法规并没有规定类似的救济途径来保护房屋所有权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另外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人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强制拆迁,而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被拆迁人却只能束手无策,且不说拆迁人往往会有拥有强大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的支持,已经处于劣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更缺少本该有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支持。没有公力救济,被拆迁人天性的会使用私力救济,甚至付上生命的代价。

四、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生活中实际面对的拆迁

依据仅有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被征地房屋的拆迁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的评估标准即相同区位的市场价格来进行拆迁补偿,但是,征地单位与拆迁人往往采取利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关于拆迁裁决的一套程序来辅助其强制拆迁的工作,而对于拆迁的补偿还是按照各地的土政策制定的每平方米几百元的补偿标准,为了实现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没有哪一个征地单位或拆迁人愿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根本不会顾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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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村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诉讼?

有。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一、拆迁问题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房屋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纠纷处理途径如下:

行政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怎么处理

解决拆迁安置纠纷必须先裁后诉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先裁后诉。行政裁决是解决纠纷的前置手段和必经程序。拆迁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先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才能请求司法救济。

②裁决的结果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无论是否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强制拆迁,或由房屋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③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不排除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按民事,有的按行政案件受理。

四、农村拆迁房屋补偿纠纷

1、如果是和征收方的外部纠纷,可以通过谈判、申请协调、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如果是内部分配纠纷,则主要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到法院,请法院来判决。

一、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补偿不合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拆迁不满如何诉讼

对征收补偿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收到征收补偿决定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房子拆迁起诉期多久?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为六个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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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辰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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