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法定内容如下。同时,协议中还规定了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法定内容如下。同时,协议中还规定了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条款。
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的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法定内容如下。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拆 迁 补 偿 协 议 的 签 订 需 要 注 意 哪 些 事 项 ?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拆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有效保障拆迁双方的权益,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拆迁范围及补偿标准应明确。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详细规定拆迁的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拆迁补偿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2. 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明确。拆迁补偿协议中应明确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拆迁方应承担的拆迁费用、被拆迁方应承担的拆迁补偿款、拆迁进度、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等。
3.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应明确。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协议。
4. 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应明确。拆迁补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拆迁补偿义务。同时,拆迁补偿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拆迁过程中保障拆迁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拆迁双方应在签订协议前仔细阅读、理解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出现。
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是拆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拆迁补偿协议中应详细规定拆迁的范围、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拆迁补偿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同时,拆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程序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等也需要明确。拆迁双方应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并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以避免后续纠纷的出现。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一、拆迁补偿协议是跟谁签订的
一般来说,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的途径有两种,一个是按照征收流程直接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另一种就是对补偿条件不满,与政府部门协商不成,而通过走法律程序维权,最终达到自己认可的补偿标准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虽说途径不同,但是最后都是通过和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方式,把协商一致的补偿条件确定下来。
二、什么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中的核心内容。尽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关系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但由于房屋拆迁存在的行政强制性和期限性,使得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相对于拆迁人来说处于弱势群体地位。因此,有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成了城下之盟。如何设置公正有效的法律程序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尽详细难以操作情况下,理论界应先行动起来,确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有必要较详细认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法律关系:
(一)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认定。
毫无疑问协议的主体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拆迁人只能是单位,不可能是个人。但在现实中,对于具备拆迁人资质的单位分支机构和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能否成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笔者认为是否定的。理由如下:一是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房层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是唯一合法拆迁人,这一法律规定具有排它性,说明拆迁人的身份是唯一的;二是拆迁人的分支机构和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即使具备相应的资质,但它是否具备相应的财力、能力呢。如果不具备,将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无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三是即使拆迁人的分支机构和接受拆迁人委托的单位经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它所从事的拆迁工作仍是一种代理关系,即代理拆迁人履行拆迁权利义务关系,它所有的行为仍是一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代理活动,从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由委托人承担。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仅在第十三条简单规定了协议的基本内容,操作难度太大了。大量实质性的规定由各省市区自行制定,极可能造成区域间的不平衡。因此对涉诉房层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根据审判工作实际需要,协议内容应载明的事项主要应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几点:
1.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房屋产权证号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建筑年限及被拆迁人家庭结构等。有附属用房、地下室、附着物的都应列明。同时对房屋内用水、用电、供气、通讯和其他需列明的重要设施需动迁的,也要在基本情况中注明。
2.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情况。不管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为防止拆迁过程中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等不正常情况,都应请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成新、层次、建筑面积等基本因素结合行业规定进行评估的情况。
3.拆迁补偿安置方式。要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方式。非被拆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律不能认可。如果是实行产权调换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标明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地点、层次、户型结构、朝向、交付时间等。
4.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用房地点、面积,搬迁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用支付办法等。
5.违约责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搬迁期限、周转房过渡期限、安置房交付期限等还可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三)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
在拆迁中,如何认定私房商住问题,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仅散见于地方性规章之中。当前唯一的一个行政解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司对河北省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的报告的复函中规定:在拆迁中,对房屋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对房屋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用房,房屋所有人应向房产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在这一复函精神下,2001年6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后,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等分别出台的实施细则中一致采用了确认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用途为准;对房产证上末标明用途的,以被拆迁房屋报建时的用途为准。这一概然性规定,对经营面积计算,变更登记时间(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末作规定,仍然难以操作。在拆迁实际中,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且该房实际用于经营并办理了合法经营证照的,应该以实际投入经营的房屋面积计算为非住宅面积,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待遇,其余面积享受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2.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但该房屋实际上并未投入经营,实际上全部是按住宅房屋进行使用的,不得享受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3.房屋产权证登记为非住宅,实际上也是经营用房,但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偷逃国家税收,末办理合法经营证照并缴纳有关税费的,也不能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在工商税务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出具证明手续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协商酌情给予补偿。
4.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住宅,但是一直作为经营用房且具有合法手续,在房屋拆迁公告前也已经变更为非住宅用房的,应该享受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待遇。在房屋拆迁公告前末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非住宅的,在扣除变更费用后也应享受非住宅补偿安置待遇。
证明的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或借用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借物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或借用合同关系。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可能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或者正在把物品、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即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已经存在,打欠条的目的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当事人在借款时有的写“欠条”,在诉讼中还需向法官解释“欠”款原因及用途,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一、动迁协议遗失怎么办
不允许补办。
有关法律规定,拆迁房过户需要支迁协议,但若协议丢失,可以到拆迁部门进行复印,原则不允许补办新的协议。复印后,加盖拆迁部门的印章,说明复印源和真实性即可。
协议丢失可以找拆迁人要一份复印件,同时盖章后和原件是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可以带有效身份证到拆迁办申请补办。
动迁协议是指在该拆除或翻建过程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变动及相应的对该权利丧失所做补偿的一种约定。该约定一旦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按照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特点
1、属于法律行为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
2、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一是无论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实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许任何一方将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是体现房屋拆迁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一方从对方获得某项权利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凡显失公正的协议是可撤销的。
3、合法必须性
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
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
4、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法律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变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协议中发生纠纷,协议条款便是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性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生效必须通过的专门程序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意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成立及生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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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投稿:尹岚佳
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