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老百姓作为被征收人,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选择安置方式,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抑或是产权置换。因此,如果在征收补偿的谈判过程中,征收方...
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何先生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XX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先生向征收部门明确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 X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某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某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原告何先生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何先生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何先生指出,征收补偿决定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最终,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被征收人选择权是指,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是通过货币安置或是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安置,选择权在我们老百姓手中。如果征收方告诉您只提供货币补偿或只提供安置房,被征收人只能被动接受征收的补偿方式,此种补偿方式并不合法,只提供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征收方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两种补偿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因此,如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遇到违法剥夺自己补偿方式选择权的行为,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因此,被征收人有选择安置方式的权利。在本案中,何先生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已明确表明选择产权调换,并且法官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先生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先生的补偿选择权,补偿决定予以撤销也是合理合法。
要钱还是要房,是我们被征收人往往难以抉择的问题。事实上,根据圣运律所办理过的这么多案子的经验而言。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补偿款拨款较快,补偿款一到位很多老百姓就感觉一身轻松了,不好的地方就是您还得花时间和精力再去挑选房子。选房子的好处就是您不用操心住哪里了,但是您得操心房子什么交付、地址位置怎么样等问题。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们被征收人都是享有自助选择权的,如果征收方告诉您只有一种方式供选择,我们要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