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在签了协议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所经历的陷阱,想将这份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推翻可谓是困难重重,但拆迁方若签订协议后反悔却可能以侵害...
拆迁户在签了协议之后才意识到自己所经历的“陷阱”,想将这份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推翻可谓是困难重重,但拆迁方若签订协议后反悔却可能以“侵害公共利益”以及“拆迁户虚构事实,提交虚假材料”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情况却时常发生。此时拆迁户的房屋已经被拆除,协议被确认无效,又该如何维权呢?
难道签好的协议,拆迁方真的可以说不认就不认了?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提示,即使是拆迁方也不可随意反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则裁判明确阐释,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继续履行!
多年前,赵女士与雪山指挥部签订了《济南市历城区雪山片区整合村民住宅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载明赵爱香家庭共有2口人,除购买部分外合计选房面积94平方米。
赵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经依法审理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完全支持了被征收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区政府继续履行原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安置义务。
无疑,我们要为山东省高院作出这一公正裁判点赞!
圣运案例:安置房迟迟未交付,法院判决履行
在锡林浩特城市改造过程中,内蒙古廖先生拥有的合法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十年前,廖先生曾与当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安置住宅的面积,以及不能及时回迁的违约责任。《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后,廖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了搬迁。随后,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开发权进行开发。由于征拆工作未能按照进度完成,导致廖先生的回迁房也未能按照约定回迁。眼见说好的安置补偿无法落实,廖先生经了解后,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本案中,《产权调换协议书》签订主体是廖先生与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作为责任主体,当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负有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没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行政协议内容而引起争议,没有按照约定向廖先生交付房屋,廖先生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和支付利益的部分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廖先生与当地开发集团在自愿的情况下已经协议约定的回迁补偿款项等部分内容,该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被予以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锡林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继续履行与廖先生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期望在此基础上,廖先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良好维护。
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拆迁领域中协议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已有不少案例明确了拆迁协议和违约责任的履行,若拆迁户遇到类似上述情况,或无法确认协议是否存在漏洞,一定及时咨询律师,及时做好维权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