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补偿手段,拆迁方逼签手段有哪些,一、拆迁办常用的逼签手段(一)工作单位给你施压被征迁人很多是有工作单位的,遇到征地拆迁,政府首先利用工作单位给职工进行施压,要求这一批党员或工作人员带头先签,如果不签就会影响升迁或者评奖评优。很多家庭
一、拆迁办常用的逼签手段
(一)工作单位给你施压
被征迁人很多是有工作单位的,遇到征地拆迁,政府首先利用工作单位给职工进行施压,要求这一批党员或工作人员带头先签,如果不签就会影响升迁或者评奖评优。很多家庭碍于家人在单位工作,单位给的压力太大不得不签。
(二)捆绑式逼签
拆迁办将多户征迁户捆绑一起签,如果其中一户不签,剩下的签了也暂时拿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必须捆绑一起的征迁户全部签完才能享有。那么,已经签的征迁户就反复要求没签的快签,乡里乡亲、左邻右舍的不厌其烦上门要求签字,谁能受得了呢?得,签字吧!
(三)拆迁工作人员的“特殊”谈话
也有一些拆迁工作人员不凶不闹,就天天上门找你谈话、找你喝茶,致使被征迁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生活,拆迁工作人员以这种软磨硬泡的方式逼得被征迁人不得不签字换个清静。
(四)社会闲杂人员的无端骚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签字阶段,被征迁人还遇到房屋周边突然多了许多社会闲杂人员,整天无所事事,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有的甚至上门恶言相向要求尽快签字,生活没有一天安宁。
以上种种我们不难猜到是拆迁单位捣的鬼,正式他们采取各种“逼签”手段让被征迁人无暇应接,这种逼签方式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断水、电、气、暖怎么办
被征迁人还常常遇到断水、断电、断气、北方断暖气,挖断进出交通要道等情形,这种严重影响到被征迁人正常生活,逼迫当事人无法在征迁地继续生活迫使签字搬离腾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恶劣的手段完全违背我国法律侵犯人权,难道法律就不能阻止?不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您一定记住,断水电气等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出现定要追究相应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警察是来逼签的吗?
不明所以的当事人在征地拆迁时,看到大批的警察、特警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来到征迁地,很多被征迁人看到这个“架势”已经被吓得腿软,心想:“这哪里斗得过,还是签吧,少受罪!”其实,我们国家早有规定,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实际上法律有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违法强征看你签不签
不签字就推地、拆房,就那征迁方没办法,只能乖乖签字?大错特错。我国合法的强拆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司法强拆。早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行政强拆”就依法退出历史舞台。那么,除司法强拆之外,地方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带着施工人员直接强推土地、强拆房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当事人有权依法保留证据维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益。
断水断电、噪音扰民、被泼洒赃物、被堵锁眼......被拆迁人朋友看到这些字眼,可能会感受到一阵熟悉的厌恶——这是很多被拆迁人都遇到过的“软暴力”式逼签。
与直接的“硬暴力”强制拆除房屋不同,这些侵权扰民手段更有隐蔽性,被拆迁人想维权却很难找到依据,老百姓为此不堪其扰,却又有苦难言。这种软暴力逼签的行为有人管吗?
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发声:软暴力是扫黑对象,必受严惩!
针对包括征地拆迁领域在内的各个领域可能存在的,诸如此类的“软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4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这也是许多被拆迁人都曾在拆迁中有过的实际遭遇。《意见》为遭遇“软暴力”逼签的被拆迁人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法律依据;也给试图通过这些行为向被拆迁人施压,达到不法拆迁目的的拆迁方敲响了警钟。
不明身份人员闯门?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意见》指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强行进入被征收人家中,或者经被征收人要求退出仍然赖着不走的行为,有可能会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该款罪的,还将从重处罚。
2018年3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份终审刑事裁定书,指出季某此前指挥他人非法侵入被拆迁人徐先生家中,对徐先生和其家人以及屋中财产进行强行搬离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裁定驳回了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季某有期徒刑二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宪法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即使是权力最大的“国王”,也不能不经公民同意,随意进入他人住宅。
如果被拆迁人遇到拆迁人员,或者拆迁公司雇佣的社会人员强行闯门、毁坏财物,威胁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反抗是违法,拆迁方可以关人打人?不存在的!
《意见》中指出,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011年,家住邯郸市某区的郑先生,就曾被以协商房屋拆迁事宜为由,被“骗”到当地某商务大楼,遭到不明身份人员强行扣留,并被威胁按照拆迁方要求签订补偿协议。该案围绕依法撤销受胁迫签订的拆迁协议展开维权,经过郑先生及代理律师的努力,郑先生最终得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
事实上除了拆迁协议的签订违法之外,拆迁方雇佣社会人员对郑先生实施非法拘禁,也应当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此次通过《意见》明确,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以限制人身自由、跟踪被拆迁人家人等手段,向被拆迁人施加心理压力,以此威胁恐吓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上签字、搬迁的行为,属于“软暴力”型犯罪,是扫黑严查严惩的对象。
《意见》的实施,意味着除了拆房子、打人毁物之类的“硬暴力”手段之外,拆迁方对被拆迁人实施的其他逼迁手段,也不能逃脱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国家和法律将对这类“软暴力”犯罪进行严查严惩。
一、软暴力行为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依法惩处采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
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根据意见,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其他符合意见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意见指出,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采用软暴力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因本人及近亲属合法债务、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
一、拆迁办常用的逼签手段
(一)工作单位给你施压
被征迁人很多是有工作单位的,遇到征地拆迁,政府首先利用工作单位给职工进行施压,要求这一批党员或工作人员带头先签,如果不签就会影响升迁或者评奖评优。很多家庭碍于家人在单位工作,单位给的压力太大不得不签。
(二)捆绑式逼签
拆迁办将多户征迁户捆绑一起签,如果其中一户不签,剩下的签了也暂时拿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必须捆绑一起的征迁户全部签完才能享有。那么,已经签的征迁户就反复要求没签的快签,乡里乡亲、左邻右舍的不厌其烦上门要求签字,谁能受得了呢?得,签字吧!
(三)拆迁工作人员的“特殊”谈话
也有一些拆迁工作人员不凶不闹,就天天上门找你谈话、找你喝茶,致使被征迁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生活,拆迁工作人员以这种软磨硬泡的方式逼得被征迁人不得不签字换个清静。
(四)社会闲杂人员的无端骚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签字阶段,被征迁人还遇到房屋周边突然多了许多社会闲杂人员,整天无所事事,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有的甚至上门恶言相向要求尽快签字,生活没有一天安宁。
以上种种我们不难猜到是拆迁单位捣的鬼,正式他们采取各种“逼签”手段让被征迁人无暇应接,这种逼签方式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断水、电、气、暖怎么办
被征迁人还常常遇到断水、断电、断气、北方断暖气,挖断进出交通要道等情形,这种严重影响到被征迁人正常生活,逼迫当事人无法在征迁地继续生活迫使签字搬离腾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恶劣的手段完全违背我国法律侵犯人权,难道法律就不能阻止?不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您一定记住,断水电气等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出现定要追究相应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警察是来逼签的吗?
不明所以的当事人在征地拆迁时,看到大批的警察、特警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来到征迁地,很多被征迁人看到这个“架势”已经被吓得腿软,心想:“这哪里斗得过,还是签吧,少受罪!”其实,我们国家早有规定,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实际上法律有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违法强征看你签不签
不签字就推地、拆房,就那征迁方没办法,只能乖乖签字?大错特错。我国合法的强拆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司法强拆。早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行政强拆”就依法退出历史舞台。那么,除司法强拆之外,地方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带着施工人员直接强推土地、强拆房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当事人有权依法保留证据维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益。
法律分析:1.拆迁协议只有房主签字才有效。2.依据拆迁协议生效条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法律效力。3.拆迁非出租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协议。
法律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拆迁人遇到拆迁办强迫签字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字,被拆迁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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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梁玲悦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