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拆迁补偿方案公示,个人拆迁信息去哪里查,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和征收方之间其实存在着信息不对等,拆迁信息往往会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没能及时知道拆迁的关键信息,很可能会面临损失。 比如,如何判断征收行为的合法性,
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和征收方之间其实存在着信息不对等,拆迁信息往往会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没能及时知道拆迁的关键信息,很可能会面临损失。
比如,如何判断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安置房是否有保障,等等。都是需要获得相关征收文件、政策才能做出判断,如果只听征收方说的,是对自己非常不利的。
律师整理了以下获取征收拆迁相关信息的平台渠道,希望大家在征收来临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做好万全的准备。
1、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运行。该平台可查询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全国31个省(区、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征地信息,社会公众也可在该平台查询征地“项目名称”、“批准文号”等信息,也可以分省份进行检索,查询本省市的征地信息。
可以通过百度检索:自然资源部官网或者直接输入进入图上显示的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然后下拉页面,找到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点击全国征地共享信息平台。
进入全国征地信息系统后,建议大家在行政区划里面进行检索,选择自己所在省、市、县、乡查询。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查到本地区的征收项目,再逐一筛选。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厅官网
可以在里面查询到各省市的土地征收的批准情况,比如: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等信息,还可以看本地区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标准。
以浙江省为例,直接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然后就会进入只属于浙江的征地信息平台,浙江的朋友就可以在该系统查询自己所处位置的征地信息。大家可以通过征地项目名称或地名,进一步查找,在查找结果里面慢慢找自己所在区域的征地文件。
3、当地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可查询征地信息,以及三旧改造、扶贫、集体土地登记、耕地保护等相关信息。
我们以温州市为例,直接在搜索引擎输入关键字: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同样的,建议大家使用区域进行查询,在查找结果里面慢慢找自己所在区域的征地文件。
没有网上查询统一平台的地区,可以直接进入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询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
但是,以上这些文件也只有政府公布后我们才可以在网络平台查询,如果政府没有公布文件,又要进行土地征收,也不告知我们相关的补偿文件我们应该怎么获取相关的信息呢?
两个方式,一是征收公告,而二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1、征收公告
发布征收公告是政府征地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主要作用是将征收决定及时告知被征收人,以便被征收人可以进行征收补偿登记等后续手续,保证征地程序的顺利进行。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由此可见,征地公告其实包含了非常重要的信息,所以各位被征收人一定要多关注村、组的公告张贴栏,以便及时了解相关征收决定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村、组内公告栏张贴了征收土地公告,且依法公示相应期限后,您以政府未及时公告,自己不知道征收决定为由要求确认征收程序违法,这种诉求是不能够得到支持的。
2、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申请人予以答复。
如果征收部门没有及时公开相关征收信息,大家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职责和义务,因此只要是与合法征收相关的文件都可以申请政府公开,即从立项到征收再到执行等阶段的相关信息均可申请。
如:拆迁公告;拆迁实施方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土地确权;用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征地批复文件等。
信息公开不回复怎么办?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拆迁公示具体在哪里查1、拆迁公告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拆迁公告,又名拆迁公示,指的是市政府因建设规划需要或土地征收需要对区县市的某个待拆迁区域公告的文书,告知该区域因规划需要被拆迁,其中包括拆迁原因、拆迁目的、拆迁期限、拆迁单位。拆迁公告是由国家城建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公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二、拆迁奖励的标准是什么拆迁奖励的标准具体如下:1、住宅房屋拆迁补助标准细化,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3、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4、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含本数,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法律分析:一、怎么查询当地的拆迁信息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制订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要载明征收补偿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一两年内将被拆迁的房子,能够在各区的房地产交易所(中心)查到。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1、颁发拆迁许可证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2、发布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分为两种情况:
(1)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5、拆迁实施阶段
分以下几种情况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按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同时,一方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三、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算还是人头
房子拆迁补偿是按面积算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不是按人头计算的,而按面积计算的,并且房屋的面积一般按房产证上载明的面积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法律分析:一、拆迁信息怎么查询
1、到当地自然资源局的网站查询。一般而言,自然资源局的网页会有专门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板块,点击查询即可;如果没有相应板块,可以到自然资源局的信息公开板块(必设板块)查询。
2、关注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是否有拆迁信息。不论是城市的“房屋征收”还是农村的“土地征收”,都会有前期调查、听取老百姓意见的阶段,这个阶段内,通常会张贴文件,这是我们获取拆迁信息的重要途径。
3、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查询。若要了解具体房屋的征收信息,可以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邮寄方式申请自然资源局公开相关信息。(自然资源局有法定公开的职责)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拆迁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拆迁文件会在当地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可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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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博睿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